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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20:10
案子通过:
2014年1月,腾冲“三坊四合”工程项目部将架模工程承包给贵州兴仁人熊某,熊某在腾冲招集工人做架模工程。2015年12月工程完毕,熊某收到建造方付出的86万元工程款后脱离腾冲,拖欠32名农人工工资合计30万元。
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相关部分组成清欠小组多方联络熊某,但均未找到。2016年5月18日,人社局对熊某下达期限整改指令书,并在“三坊四合”工程项目部粘贴奉告,但熊仍然踪影难寻。
2016年9月27日,腾冲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对熊某进行网上追逃。12月27日,在贵州省兴仁警方的帮忙下,民警成功将熊某捕获。此刻的熊某仍然在老家承包工程,并于11月份刚订货了一辆奥迪轿车。
民警已和谐熊某家族到腾冲帮忙处理拖欠农人工工资事宜。
劳作胶葛律师对拒不付出劳作报酬罪的确定
拒不付出劳作报酬罪,是指以搬运产业、逃匿等办法,躲避付出劳作者的劳作报酬或许有才能付出而不付出劳作者的劳作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分责令付出仍不付出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则: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分责令付出仍不付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形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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