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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责任的特殊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23:13

【内容提要】本文评论了作者在工伤事端危害补偿案子审判实务中遇到的几个问题。作者以为,应当将用人单位工伤事端职责区分为工伤保险补偿职责(本应由社保组织承当,但未参与工伤保险时由用人单位承当的职责)与工伤保险弥补补偿职责。在工伤保险法令联系无效时,应适用差错相抵准则分管工伤保险补偿职责;错失工伤认守时,法院应按人身危害补偿案子处理,不应以未经工伤确定为由驳回劳作者的申述;不合法用工现实以及不合法用工中工伤的确定,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意见均能够采用;用人单位成心或重大过失导致工伤事端发作,应承当精力危害补偿职责;商业人身保险不能革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弥补补偿职责;因为劳作者原因未能及时投保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也应承当职责;工伤补偿协议约好的补偿款不得少于应得补偿款的80%,不然归于显失公正,可予撤消。
【摘 要 题】实务
工伤,一般指的是工业事端和职业病危害对劳作者人身形成的危害。不管是现代化大生产,仍是手艺作坊,均有可能发作工伤事端,工伤事端是现代社会一个无法逃避的问题。但是因为我国法令区分了劳作联系和雇佣联系,存在劳作联系的两边称为用人单位和劳作者①,存在雇佣联系的两边称为雇主和雇员,发作工伤时其承当的职责和救助途径并不相同,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之间是工伤事端职责,救助时需求劳作裁定前置;雇主和雇员之间是雇主人身危害补偿职责,无需劳作裁定。故同是工伤事端②,其职责形状、补偿规模并不完全相同。本文所评论的用人单位工伤事端职责不包含雇主的人身危害补偿职责,此处的雇主应采狭义,仅指自然人,不包含我国劳作法所规则的用人单位。如建筑行业不具法定资质的施工队包工头和农民工之间的联系便是典型的雇主与雇员的联系。发作工伤事端,不适用劳作法令法规,应按民法侵权联系处理,雇主承当人身危害补偿职责。
本文所评论的用人单位工伤事端职责具体包含以下四种状况,这四种状况均按劳作争议的程序处理:1.合法用人单位与合法劳作者。不管有无参与工伤保险,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所不同的是用人单位假如未参与工伤保险,则由社保组织承当的工伤保险补偿职责由用人单位承当。2.合法用人单位与不合法劳作者(如童工、未经工作答应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士)。假如发作工伤事端,一般按《不合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方法》处理,《不合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方法》是《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授权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拟定的,故能够视为工伤保险的一个特别法规。假如触及童工使用别人身份证或假身份证投保的景象,则比较复杂,其职责承当下文将会具体评论。3.不合法用人单位与合法劳作者。不合法用人单位指的是无营业执照或许未经依法挂号、存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或许撤消挂号、存案的单位。发作工伤事端,按《不合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方法》处理。4.不合法用人单位与不合法劳作者。发作工伤事端,亦应按《不合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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