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出示介绍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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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晤犯罪嫌疑人需求出示介绍信吗
需求,介绍信就是指律师事务所证明。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则:“辩解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晤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组织会晤,至迟不得超越四十八小时。”本条文规则了律师前往看守所会晤时所需求的资料,其间律师执业证书自不用多言,但关于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等,许多律师并未对其有一个明晰的认知。
律师事务所证明
实务中,关于此文书的版别主要有《律师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下称《介绍信》)《律师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函》(下称《函》)以及《律师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下称《证明》),部分律师以为上述三份信件其所表达的意思以及所起的效果均一起,故在实践使用中亦不需作差异。
但是,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局文书>规范款式的告诉》(司法通【2001】051号)中统一规则了19种律师处理刑事案子时的常用文书,其间文书八、文书九就是上文中的《介绍信》以及《函》。虽然在这两份文书中均有“会晤”这一关键词,但在详细格局文书的最终注解中,已标明晰文书的详细用处:《介绍信》用于“会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看守所、拘押场所提交”;《函》则是用于“侦办阶段会晤犯罪嫌疑人前向侦办机关提交”。可见,《介绍信》就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所列明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与《函》的用处有底子差异,至于《证明》可用于会晤,更无法律依据。要知道,看守所电脑中均备存了司法部颁布的文件,只需一比照,发现不同后即可据此回绝组织会晤。
托付书
托付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赞同并托付律师供给辩解协助的证明文书,实务中常见的有《刑事辩解托付书》《刑事授权托付书》等。
咱们常说,一般情况下律师持“三证”即可前往看守所进行会晤,但在实践中,“三证”中的《托付书》往往不是一份单一的文件。因为刑事诉讼案子往往具有突发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会提早签署托付,故托付律师的往往是他们的近亲属,此刻则需在《托付书》后附上近亲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联络证明副本,如结婚证、户口本等;一起,为证明该《托付书》系近亲属自己签署的,还需供给托付人身份证明。所以在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托付的情况下,《托付书》应附上托付人与在押人员的联络证明以及托付人自己身份证明,经过联络证明资料证明托付人有为在押人员托付辩解律师的权力,而托付人自己身份证明则用于证明该托付系其自己行为。刑辩律师应有较高的依据知道,对上述资料要有充沛的知道和预备。
刑事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对《托付书》或许还会有一些比较“特征”的规则:如在第一次持近亲属授权会晤后,第2次会晤则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授权,以证明其赞同延聘律师,不然不予组织会晤;还有部分办案部分在律师存案以及预定阅卷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简单假造,要求《托付书》上的托付人系近亲属,不然不予处理相关事务。
关于需求供给律师自己身份证
不少律师反映在会晤时被要求供给身份证原件,供查验或交换所区收支证明,其间部分律师因忘掉带身份证而无法进行会晤作业。笔者以为,看守所所区实践为公安与武警一起办理的当地,日常收支人员较多,故需求经过身份证比照律师证、作业证以验明身份或许将律师证押在值班室以交换通行电子卡,也是能够了解的行为;何况,此刻身份证仅作为收支所区的证明,并非会晤需供给的资料,律师亦不用以诉讼法关于“三证”即可会晤的规则与作业人员进行争论。退一万步说,一名专业的律师常常需四处奔走,进出各种部分,将身份证带在身上,也是让作业有序进行的确保。
罪名更改无法会晤的问题
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或许呈现批捕或移交审查起诉时对涉案罪名进行改动的情况,律师在此刻持原罪名的《介绍信》或《托付书》前往会晤,有或许遭受“闭门羹”。因为罪名的改动往往发生在诉讼程序阶段改变、办案部分改换的时分,如从侦办终结移交审查起诉之际,此刻办案部分均会向看守所提交《换押证》,上面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名字、涉嫌罪名等,看守所电脑系统中亦会备存此文件。故当律师提交的会晤资料与看守所电脑系统中所载明的有不一起,看守所便会回绝组织律师会晤。
笔者以为即使罪名改动,看守所亦不该仅在电脑中显现最新罪名,而应一起载明罪名改动的情况,以便利律师会晤,但律师在知道罪名改动或存在改动的或许时,因及时与在押人员近亲属联络,签署新的授权,以确保会晤的顺利进行。
现阶段我国法制不健全、律师本质亦良莠不齐,导致会晤时的特别情况层出不穷,在要求看守所等部分确保律师合法会晤权的一起,咱们律师亦应严厉依照相关法律规则,完善会晤的相关资料,在会晤前做好足够预备,防止各种本属于预料可及的情况。
律师会晤犯罪嫌疑人需求出示介绍信吗
需求,介绍信就是指律师事务所证明。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则:“辩解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晤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组织会晤,至迟不得超越四十八小时。”本条文规则了律师前往看守所会晤时所需求的资料,其间律师执业证书自不用多言,但关于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等,许多律师并未对其有一个明晰的认知。
律师事务所证明
实务中,关于此文书的版别主要有《律师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下称《介绍信》)《律师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函》(下称《函》)以及《律师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下称《证明》),部分律师以为上述三份信件其所表达的意思以及所起的效果均一起,故在实践使用中亦不需作差异。
但是,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局文书>规范款式的告诉》(司法通【2001】051号)中统一规则了19种律师处理刑事案子时的常用文书,其间文书八、文书九就是上文中的《介绍信》以及《函》。虽然在这两份文书中均有“会晤”这一关键词,但在详细格局文书的最终注解中,已标明晰文书的详细用处:《介绍信》用于“会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看守所、拘押场所提交”;《函》则是用于“侦办阶段会晤犯罪嫌疑人前向侦办机关提交”。可见,《介绍信》就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所列明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与《函》的用处有底子差异,至于《证明》可用于会晤,更无法律依据。要知道,看守所电脑中均备存了司法部颁布的文件,只需一比照,发现不同后即可据此回绝组织会晤。
托付书
托付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赞同并托付律师供给辩解协助的证明文书,实务中常见的有《刑事辩解托付书》《刑事授权托付书》等。
咱们常说,一般情况下律师持“三证”即可前往看守所进行会晤,但在实践中,“三证”中的《托付书》往往不是一份单一的文件。因为刑事诉讼案子往往具有突发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会提早签署托付,故托付律师的往往是他们的近亲属,此刻则需在《托付书》后附上近亲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联络证明副本,如结婚证、户口本等;一起,为证明该《托付书》系近亲属自己签署的,还需供给托付人身份证明。所以在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托付的情况下,《托付书》应附上托付人与在押人员的联络证明以及托付人自己身份证明,经过联络证明资料证明托付人有为在押人员托付辩解律师的权力,而托付人自己身份证明则用于证明该托付系其自己行为。刑辩律师应有较高的依据知道,对上述资料要有充沛的知道和预备。
刑事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对《托付书》或许还会有一些比较“特征”的规则:如在第一次持近亲属授权会晤后,第2次会晤则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授权,以证明其赞同延聘律师,不然不予组织会晤;还有部分办案部分在律师存案以及预定阅卷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简单假造,要求《托付书》上的托付人系近亲属,不然不予处理相关事务。
关于需求供给律师自己身份证
不少律师反映在会晤时被要求供给身份证原件,供查验或交换所区收支证明,其间部分律师因忘掉带身份证而无法进行会晤作业。笔者以为,看守所所区实践为公安与武警一起办理的当地,日常收支人员较多,故需求经过身份证比照律师证、作业证以验明身份或许将律师证押在值班室以交换通行电子卡,也是能够了解的行为;何况,此刻身份证仅作为收支所区的证明,并非会晤需供给的资料,律师亦不用以诉讼法关于“三证”即可会晤的规则与作业人员进行争论。退一万步说,一名专业的律师常常需四处奔走,进出各种部分,将身份证带在身上,也是让作业有序进行的确保。
罪名更改无法会晤的问题
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或许呈现批捕或移交审查起诉时对涉案罪名进行改动的情况,律师在此刻持原罪名的《介绍信》或《托付书》前往会晤,有或许遭受“闭门羹”。因为罪名的改动往往发生在诉讼程序阶段改变、办案部分改换的时分,如从侦办终结移交审查起诉之际,此刻办案部分均会向看守所提交《换押证》,上面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名字、涉嫌罪名等,看守所电脑系统中亦会备存此文件。故当律师提交的会晤资料与看守所电脑系统中所载明的有不一起,看守所便会回绝组织律师会晤。
笔者以为即使罪名改动,看守所亦不该仅在电脑中显现最新罪名,而应一起载明罪名改动的情况,以便利律师会晤,但律师在知道罪名改动或存在改动的或许时,因及时与在押人员近亲属联络,签署新的授权,以确保会晤的顺利进行。
现阶段我国法制不健全、律师本质亦良莠不齐,导致会晤时的特别情况层出不穷,在要求看守所等部分确保律师合法会晤权的一起,咱们律师亦应严厉依照相关法律规则,完善会晤的相关资料,在会晤前做好足够预备,防止各种本属于预料可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