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及其量刑是怎么样的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10:50
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采纳虚拟现实或许隐秘真持平欺诈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违法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的有关规则,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合同欺诈罪的追诉规范及其量刑是怎么样的呢?
依据刑法第224条规则,本罪的行为办法是特定的,即刑法中详细规则的以下五种办法之一(这是一般欺诈罪所没有的详细行为办法的约束):(1)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的;(2)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5)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本罪既能够由个人施行,也能够由单位施行,因而,只需单位或许个人进行合同欺诈,骗得的资产到达“数额较大”的规范,就构成违法,依法追究单位或许个人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的规则:犯合同欺诈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投,并处或许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许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许没收产业。可是现在,关于合同欺诈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在现有的法令规范中却没有任何的法令规则。而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说来看,合同欺诈罪与金融欺诈罪的数额规范都高于欺诈罪的数额规范。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违法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 》 规则,合同欺诈的,个人欺诈公私资产数额在 5 千元至 2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996 年 12 月 24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 》 规则,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欺诈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 ; 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 l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从立法准则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 》 中的金融欺诈违法,违法起点数额均比欺诈违法数额的规范高,在新刑法修订时,合同欺诈罪从欺诈罪分离出来归归于打乱市场次序的违法,其违法客体与金融欺诈罪属同类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
所以,合同欺诈的违法数额起点进步十分符合实践。并且在合同欺诈罪的数额规范没有新的司法解说推出之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参照金融欺诈违法的数额规则判处。即,个人进行合同欺诈数额在 5 千元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欺诈数额在 4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欺诈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的差异
合同欺诈之签定主副合同,“没收”定金
依据刑法第224条规则,本罪的行为办法是特定的,即刑法中详细规则的以下五种办法之一(这是一般欺诈罪所没有的详细行为办法的约束):(1)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的;(2)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5)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本罪既能够由个人施行,也能够由单位施行,因而,只需单位或许个人进行合同欺诈,骗得的资产到达“数额较大”的规范,就构成违法,依法追究单位或许个人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的规则:犯合同欺诈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投,并处或许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许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许没收产业。可是现在,关于合同欺诈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在现有的法令规范中却没有任何的法令规则。而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说来看,合同欺诈罪与金融欺诈罪的数额规范都高于欺诈罪的数额规范。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违法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 》 规则,合同欺诈的,个人欺诈公私资产数额在 5 千元至 2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996 年 12 月 24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 》 规则,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欺诈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 ; 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 l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从立法准则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 》 中的金融欺诈违法,违法起点数额均比欺诈违法数额的规范高,在新刑法修订时,合同欺诈罪从欺诈罪分离出来归归于打乱市场次序的违法,其违法客体与金融欺诈罪属同类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
所以,合同欺诈的违法数额起点进步十分符合实践。并且在合同欺诈罪的数额规范没有新的司法解说推出之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参照金融欺诈违法的数额规则判处。即,个人进行合同欺诈数额在 5 千元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欺诈数额在 4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欺诈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的差异
合同欺诈之签定主副合同,“没收”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