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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辩护律师权利受阻的原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5:09

1. 立法上存在着缺点
律师参加刑事辩解的诉讼权力得不到保证并且易受刑事追查,与我国立法上对律师权力维护不充沛有直接的联络。首要,从现行的《律师法》来看,规则律师权力的条款屈指可数,而触及律师权力约束,律师法令责任的禁止性、义务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其次,《刑法》第306条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辩解人、诉讼代理人消灭、伪造证据,协助当事人消灭、伪造证据,要挟、诱惑证人违反现实改动证言或许作伪证的,处……”的规则过于准则,使律师极易或许因法令对“协助”“诱惑”无清晰的规则而无端地受追查刑事责任的要挟。尤其是该规则把律师作为伪证罪的特别主体是在立法上对律师的一种轻视,使人发生律师更简单犯伪证罪的嫌疑。再次,立法上没有具体规则辩解律师行使诉讼权力的保证办法,对侵略辩解律师诉讼权力的行为短少制裁。这些也影响到律师诉讼权力的行使。
2. 有关司法人员存在的权力认识和传统诉讼观念
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力与诉讼参加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力是相一致、共同的。司法人员在行使权力的时分有必要尊重、保证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力。可是,一部分司法人员的思想观念难以改变,把权力放在第一位,而关于诉讼参加人如辩解律师的诉讼权力是否得到保证则毫不介意,乃至乱用手中权力恣意掠夺、约束律师的各种诉讼权力;关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体现出的诉讼民主、诉讼权力本位的价值取向,他们了解不深,依然仅仅把法令当作打击犯罪的东西,而没有看到法令在维护诉讼参加人权力方面的效果。
3. 我国的法令作业者短少对法令文明一致体的认同
所谓法令文明一致体,是一种观念,一种思想认识。它是指存在与一切法令作业者头脑中的,对法令作业等法令领域的一种思想上的一致认同。在英美法系一些国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三种法令作业是紧密联络在一起的。法官、检察官一般是从优异的律师中选择出来的,大部分法官、检察官都有过做律师的阅历。因而,他们对律师的作业予以供认,在实践中尊重律师、注重律师的定见,他们把律师看作是法令这一作业领域内的同伴,而不是故意找过错的对手。
在我国,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别离依照不同的安排系统发生,实践中律师一般日后也难以成为法官、检察官。并且我国的法官、检察官作业权力享有充沛保证,不需忧虑干得欠好会被免职。因而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对律师的作业不予以认同,不注重律师的定见,乃至阻遏律师的正常作业。这都根源于短少对法令文明一致体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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