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22:51
2007年8月,张三(男)与李四(女)两边因爱情不好达到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两边对产业作了切割,其间一条清晰约好婚前归于男方的一处房产归女方一切。该协议经两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承认效能,并发放了离婚证。离婚后男方翻悔,房屋产权未能过户。男方的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该项规则实质为男方对女方产业的赠与,而依据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现产业权力没有搬运,男方能够吊销赠与。
这种在离婚协议中约好男方的婚前个人产业属女方一切的条款,是否为赠与?可否适用《合同法》?又可否吊销?
有学者以为,男方将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不是赠与行为,能够将其看作是男方对女方的一种协助、一种经济补偿。[1]这种观念似有道理,但没有对这种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别。笔者建议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常见的几种景象是:1、离婚后,如女方育婴子女,依据《婚姻法》第37条,男方应担负必要的育婴费。如男方乐意以自己的婚前个人产业赔偿育婴费,女方也附和的,这种行为就不是赠与。2、如男方具有与别人同居或施行家庭暴力等行为,依据《婚姻法》第46条,无过错的女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如两边洽谈离婚,男方为了承当此种损害赔偿职责而将婚前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这种行为也不是赠与。3、离婚时,如女方日子困难,依据《婚姻法》第42条,男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产业中给予恰当协助。男方为了协助女方,将婚前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用于协助女方的,是实行法定责任,不该当归于赠与。4、男方单纯为了表达谢意或许出于其他的合理动机,而不是为了实行法定责任、清偿从前债款,将婚前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这种行为便是赠与。由于赠与的实质是“无对价”。
其次,男方处理个人产业给女方的行为是否能够适用《合同法》呢?有学者对此表明否定。由于“合同法第二条规则:”本法所称合同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责任联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的规则。‘离婚协议归于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也就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则。“[2]实际上,《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则”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的规则“,并非否定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婚姻联系的确是一种身份联系,一般不能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在婚姻联系领域内也有一些触及产业分配的合同,这些合同或许约好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实质不同。现在大都学者也以为,《合同法》第2条第2款扫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产业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产业问题的约好以产业联系为内容,归于合同法的调整规模,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令,这些法令没有规则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3]因而,假如男方将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的行为确属赠与,能够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则。
第三,如离婚协议中处理个人产业的条款确是赠与,能否吊销?在司法实务中,有法官以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免除两边婚姻联系的意图而设,其所触及的产业切割、子女育婴条款等均系出于免除两边身份联系的动机,因而,上诉人根据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产业处分给被上诉人的行为,可确定是一种意图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联系当事人之间的、有意图的赠与,并不违背法令的规则,具有必定的品德责任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好,在两边婚姻联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免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实行的情况下,应视上诉人赠与产业的意图现已完成,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吊销。”[4]
笔者以为,这种行为即使是赠与,也并非必定是意图赠与。意图赠与,系指赠与人为特定意图而为之赠与。如意图无法完成,则赠与之物能够要求返还。在离婚协议中,男方赠与给女方个人产业,能够出于免除婚姻联系的意图,也能够不具备任何意图。此种赠与行为是否具有品德性,不能混为一谈。虽然离婚协议与身份联系有关,可是不能因而就确定一切离婚协议中的赠与都具有品德性,是不行吊销的。由于,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依然存在单纯的赠与行为,不因两边的身份而有不同。
此外,有学者还以为,作为赠与人的男方吊销赠与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9条的约束。该条规则,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对产业切割问题反悔的,恳求改变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只需没有发现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不该答应当事人改变或许吊销。因而,法院审理,仅仅审理有无诈骗、钳制等等特定景象,而并不是要从头进行切割。[5]笔者对此不敢附和。该条规则中的“产业切割”,是对离婚两边夫妻共同产业的切割,而不包括个人的产业。因而,男方将自己的个人产业赠与给女方又反悔的,并不适用第9条的规则。
这种在离婚协议中约好男方的婚前个人产业属女方一切的条款,是否为赠与?可否适用《合同法》?又可否吊销?
有学者以为,男方将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不是赠与行为,能够将其看作是男方对女方的一种协助、一种经济补偿。[1]这种观念似有道理,但没有对这种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别。笔者建议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常见的几种景象是:1、离婚后,如女方育婴子女,依据《婚姻法》第37条,男方应担负必要的育婴费。如男方乐意以自己的婚前个人产业赔偿育婴费,女方也附和的,这种行为就不是赠与。2、如男方具有与别人同居或施行家庭暴力等行为,依据《婚姻法》第46条,无过错的女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如两边洽谈离婚,男方为了承当此种损害赔偿职责而将婚前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这种行为也不是赠与。3、离婚时,如女方日子困难,依据《婚姻法》第42条,男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产业中给予恰当协助。男方为了协助女方,将婚前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用于协助女方的,是实行法定责任,不该当归于赠与。4、男方单纯为了表达谢意或许出于其他的合理动机,而不是为了实行法定责任、清偿从前债款,将婚前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这种行为便是赠与。由于赠与的实质是“无对价”。
其次,男方处理个人产业给女方的行为是否能够适用《合同法》呢?有学者对此表明否定。由于“合同法第二条规则:”本法所称合同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责任联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的规则。‘离婚协议归于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也就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则。“[2]实际上,《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则”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的规则“,并非否定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婚姻联系的确是一种身份联系,一般不能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在婚姻联系领域内也有一些触及产业分配的合同,这些合同或许约好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实质不同。现在大都学者也以为,《合同法》第2条第2款扫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产业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产业问题的约好以产业联系为内容,归于合同法的调整规模,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令,这些法令没有规则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3]因而,假如男方将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的行为确属赠与,能够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则。
第三,如离婚协议中处理个人产业的条款确是赠与,能否吊销?在司法实务中,有法官以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免除两边婚姻联系的意图而设,其所触及的产业切割、子女育婴条款等均系出于免除两边身份联系的动机,因而,上诉人根据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产业处分给被上诉人的行为,可确定是一种意图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联系当事人之间的、有意图的赠与,并不违背法令的规则,具有必定的品德责任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好,在两边婚姻联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免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实行的情况下,应视上诉人赠与产业的意图现已完成,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吊销。”[4]
笔者以为,这种行为即使是赠与,也并非必定是意图赠与。意图赠与,系指赠与人为特定意图而为之赠与。如意图无法完成,则赠与之物能够要求返还。在离婚协议中,男方赠与给女方个人产业,能够出于免除婚姻联系的意图,也能够不具备任何意图。此种赠与行为是否具有品德性,不能混为一谈。虽然离婚协议与身份联系有关,可是不能因而就确定一切离婚协议中的赠与都具有品德性,是不行吊销的。由于,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依然存在单纯的赠与行为,不因两边的身份而有不同。
此外,有学者还以为,作为赠与人的男方吊销赠与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9条的约束。该条规则,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对产业切割问题反悔的,恳求改变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只需没有发现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不该答应当事人改变或许吊销。因而,法院审理,仅仅审理有无诈骗、钳制等等特定景象,而并不是要从头进行切割。[5]笔者对此不敢附和。该条规则中的“产业切割”,是对离婚两边夫妻共同产业的切割,而不包括个人的产业。因而,男方将自己的个人产业赠与给女方又反悔的,并不适用第9条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