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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保单红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10:00

问:稳妥股份公司开办的分红险种,依据上年分红稳妥业务的实践运营状况,每年向保户付出的保单盈利,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稳妥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546号)第二条规则,对稳妥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付出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稳妥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付出的相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付出利息的稳妥公司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妥公司向投保者付出的保单盈利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尚没有明确规则,以下当地口径供参阅:
《哈尔滨市当地税务局关于分红型稳妥分红应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哈地税函〔2013 34号)规则,关于合众人寿稳妥股份公司开办的分红险种,依据上年分红稳妥业务的实践运营状况,每年向保户付出的保单盈利,可按省局黑地税函〔2005〕129号文件的规则,暂按“利息、股息、盈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由稳妥公司代扣代缴。
问:稳妥股份公司开办的分红险种,依据上年分红稳妥业务的实践运营状况,每年向保户付出的保单盈利,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稳妥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546号)第二条规则,对稳妥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付出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稳妥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付出的相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付出利息的稳妥公司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妥公司向投保者付出的保单盈利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尚没有明确规则,以下当地口径供参阅:
《哈尔滨市当地税务局关于分红型稳妥分红应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哈地税函〔2013 34号)规则,关于合众人寿稳妥股份公司开办的分红险种,依据上年分红稳妥业务的实践运营状况,每年向保户付出的保单盈利,可按省局黑地税函〔2005〕129号文件的规则,暂按“利息、股息、盈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由稳妥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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