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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避税风险到底有多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17:04

事例
境内某公司是一家香港M投资公司在我国境内建立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中成药、生物制品等。因为产品适销对路,出售状况逐年看好,预期将有很好的盈余远景。最近,另一家香港N公司有意以2012年净赢利10倍的价格收买该公司股权。但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则,M投资公司在境外转让其具有的我国境内子公司股权时,需交纳企业所得税,一起境内子公司负有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述和帮忙的责任。现在M投资公司决议不以M公司自身名义与N公司到达股权转让协议,改为由M公司的母公司与N公司到达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标的也由该公司股权改为M投资公司。这样一来,其事务性质就变更为境外企业转让境外公司股权,我国就不具有交税权,既能够革除M投资公司实践操控人的交税责任,该公司又无需实行相关的陈述和帮忙责任。
剖析
现在,不少持有境内居民企业股份的非居民企业,将其具有的股权在境外转让给其他非居民企业。这种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股权的行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3号)的规则,我国具有交税权。而跟着税务机关对此类行为监管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非居民企业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进行所谓的税收谋划,开端挑选以直接转让股权的方法来躲避交税责任。具体操作方法是:预备进行股权转让的外方股东在其所在地建立一个名义公司A,然后在避税地(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建立一个公司B。外方股东100%持有A公司的股权,一起A公司100%持有B公司的股权,而B公司自身不从事任何制作、经销和办理等本质性经营活动,仅仅单纯持有在我国挂号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C的股权。当外方股东要转让C公司的股权,经过表面上直接转让其持有的注册在我国境外B公司的股权,来完成对境内C公司的本质性转让。C公司的名义原始股东并没有发作改动,然后躲避了就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在我国交税的责任。事例中M投资公司不以其名义直接转让我国境内医药出产企业的股权,而改为由其母公司转让其股权,而本质标的物仍为境内公司,便是目的经过这种处理到达避税目的。
英属维尔京群岛,世界上闻名的“避税天堂”,这个仅有153平方公里的方寸之地,却汇集了35万家公司,均匀每个居民具有近20家企业。该岛政府1984年经过了《世界商业公司法》,答应外国企业在本地建立“离岸公司”,任何公司在全球所赚取的赢利,均无须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交税。该岛也没有任何外汇管制,关于任何钱银的流转都没有约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办理的告诉》(国税函〔2009〕698号)规则,境外投资方(实践操控方)经过乱用安排形式等安排,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躲避企业所得税交税责任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阅后,能够依照经济本质,对该股权转让买卖从头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即对非居民企业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目的躲避企业所得税交税责任的直接转让股权行为,我国仍具有交税权。
因为这种行为往往发作在境外,隐蔽性强,税收征管难度大。假如税务机关没有获得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对其完成交税能够说无从下手。但经过各地税务机关近年来查处的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股权特别交税调整的成功事例来看,税务部分的监管、查处手法都在不断加强。例如2011年3月,吉林省通化市国税局在剖析税收收入时,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当月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增加反常引起了税收办理员的留意。经过多方查询,终究经过互联网,从某境外上市的公司发布的布告中发现端倪,证明企业发作了非居民企业直接股权转让行为。查询小组对其安排架构进行解剖,翔实剖析该笔股权转让买卖的商业本质后发现,在该笔股权转让买卖中,直接持有我国居民企业股权的非居民企业,除了持有我国居民企业100%股本外,无其他任何财物、无办理人员、未从事本质经营活动,尽管形式上转让的是境外企业的股权,且买卖行为发作在境外,但本质是转让我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依据相关政策规则,非居民企业应就该笔股权转让收益在我国交纳企业所得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吉林省国税局对该笔直接股权转让行为按经济本质从头予以定性,终究追缴企业所得税3.07亿元。其他各省相似的事例也层出不穷,额度较大的包含江苏省启东市国税局入库非居民企业直接股权转让税款及滞纳金2.99亿元;山西省调整境外非居民企业BVI公司直接转让山西省一家动力有限公司股权案,交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4.03亿元等。
在此提示触及相似事务的交税人,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应严厉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则来处理,不要目的以相关事务形式上的改动,来掩盖躲避交交税款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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