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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股权转让否给付对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14:30
股权转让是股东对股权进行出让的一种民事行为,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矩,股东转让股权的时分,需求契合公司法的规矩,而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具有优先购买权的,那么合同中股权转让否给付对价?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合同中股权转让是不是给付对价
股权转让即股东依法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别人,别人由此获得股东资历的民事法令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矩,股权自在转让原则为根底,股权约束转让原则为破例。但审判实践中,往往由于当事人各方因对股权转让约束规矩的了解不同而引发胶葛。
依据是否给付对价,股权转让可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有偿转让从某种意义而言,是将股权进行权力产品化,使其成为一种特别产品在流通领域进行买卖的行为。无偿转让主要指因公司股东赠与、承继、夫妻切割产业等景象而使公司股权主体发作变化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建议股权转让无效一般多因股权买卖转让合同
胶葛构成的事由多为:出资未到位的股东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未实行股东赞同手续;转让股权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未处理股东改变挂号手续;股权转让后成为一人公司;股权转让违反了公司规章内容等。
当时,确定股权转让行为的效能所适用法令体系尚不齐备,一般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及其他的法令法规和行政规章、公司规章进行综合性检查。
二、股权转让有什么约束条件
(一)封闭性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35条 规矩,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出资或许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不赞同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赞同转让。
(二)股权转让场所的约束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我国《公司法》第144条规矩:“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建立的证券买卖所进行。”第146条规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建立的证券买卖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作转让的效能。”此类转让场所的约束规矩,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罕见。这或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维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形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约束是公司法令制度中的幼稚病。
(三)发起人持股时刻的约束《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约束,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力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相等行使权力不相称。
(四)董事、监事、司理任职条件的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矩:“公司董事、监事、司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意图是根绝公司负责人使用职务便当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情股权买卖,然后危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司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特别股份转让的约束
《公司法》第148条规矩:“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能够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能够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许购买股份的批阅权限、管理办法,由法令、行政法规另行规矩。”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矩》第20条规矩:“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正企业原合同、规章协议自核发改变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之日起收效。协议收效后,企业出资者按照修正后的企业合同、规章规矩享有有关权力并承当有关责任。”
(六)获得自己股份的约束
《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矩:“公司不得收买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削减公司本钱而刊出股份或许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兼并时在外。”公司按照法令规矩收买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刊出该部分股票,按照法令、行政法规处理改变挂号,而且布告。一起,第149条第3款还规矩:“公司不得承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儿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精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由于依据我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矩:“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力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假如公司承受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合同中股权转让是不是给付对价”问题进行的回答,股权转让即股东依法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别人的民事行为,假如股权转让是有偿的,是能够给付对价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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