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政复议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10:20[案情]
1992年,某市部分为某单位颁布了某农场房子的《国有土地运用权证》,赞同用地面积为9092.27平方米。其间,8130.73平方米土地系某单位1965年经其时的征地主管部分赞同并办理了征地手续,一起,还由某单位的上级机关对原土地运用者进行了补偿。而对多出的962.04平方米土地,某部分和某单位均不能供给有用的法令根据证明某单位具有合法的运用权。2002年,农场房子的原运用者,某村村委会以某部分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其土地运用权为由,向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以为,某部分颁布的《国有土地运用权证》赞同运用面积比某单位有合法根据获得的运用面积多出了962.04平方米。对多出面积,某部分不能供给相应的根据证明其确权合法。因而,复议机关以首要现实不清、根据不足为由,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榜首款第三项榜首意图规则,吊销了该《国有土地运用权证》。
[分析]
本案触及行政复议中的根据及举证责任问题。行政复议根据是指行政复议参加人及行政复议机关用来证明行政复议案子真实情况的现实资料。根据应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色。行政复议案子的审理中,实施“被请求人对详细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举证准则,即被请求人在复议机关要求的时限内供给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现实和规范性文件,不能供给的,就面对详细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吊销或确以为违法或不妥的风险。被请求人的举证规模不只限于详细行政行为的现实根据,还包含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土地证的颁证机关某部分不能为某单位《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中多算的面积供给充沛的根据来证明其发放合法,所以承当了晦气的复议成果,其颁证的详细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依法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