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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要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08:24
【稳妥合同法】对稳妥合同条款了解发作争议时的处理
稳妥合同条款绝大多数是格局条款。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约束,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稳妥法》及《合同法》对此有专门规则。
3.1 稳妥合同中非格局条款的效能优于格局条款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则 “格局条款与非格局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选用非格局条款。”稳妥合同的格局条款一般是稳妥人一方的意思标明 ,而非格局条款往往是投保人与稳妥人两边合意的成果 ,是在格局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对原格局条款从头洽谈修正的条款。因而 ,稳妥合同非格局条款的效能应当优于格局条款。
3.2 怎么正确了解《稳妥法》 第三十条建立的 “有利解说”准则
《稳妥法》第三十条规则:“ 关于稳妥合同的条款,稳妥人与投保人、被稳妥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裁定机关应作有利于被稳妥人和受益人的解说。”该规则被称为“有利解说”准则。但实践中,人们往往片面了解 《稳妥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 ,将这种“有利解说”准则扩大化加剧稳妥人的职责。笔者以为,要正确适用《稳妥法》的这一准则,有必要结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对其进行解说。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对格局条款的了解发作争议的,应当依照一般了解予以解说。”这儿所说的“一般了解”,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则进行解说。“一般了解”还包含这样一层意思 ,即应当按或许缔结该合同的一般人的了解来解说合同条款,这儿所讲的 “一般人的了解”,是指不特定的集体对有关条款的了解 ,不能以为是详细某个人的了解。这是在解说稳妥合同条款时,应当首要遵从的准则。《合同法》的这些规则标明 ,对被稳妥人和受益人的“有利解说”是建立在被稳妥人和受益人能合了解说合同条款的根底之上。那种不考虑解说的合理性,只需对稳妥合同条款的了解发作争议 ,就作有利于被稳妥人和受益人的解说的做法 ,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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