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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08: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本法施行前现已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越本团体经济组织犁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缺乏百分之五的,不得再添加机动地。
本法施行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施行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释义】 本条是对保存机动地予以约束的规则。
本法第28条规则,团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应当用于调整承揽土地或许承揽给新增人口。这儿阐明预留机动地的初衷在于应对因人口改变、征用占用土地、自然灾害等各种情况而导致的人地对立问题。但实践中这种做法往往呈现误差,其负面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首要,企图经过预留必定数量的土地就处理未来数十年中或许呈现的人地对立是不切实践的。土地承揽期是一段适当长的时刻,而时刻越长猜测其间人地对立发作的几率就越困难,机动地预留就越难做到适度。第二,机动地或许带来的收益会唆使一些当地借预留机动地与民争利。在土地承揽运营中,既要保证农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地尽其利,不使资源搁置,即便是预留的机动地也有必要投入生产,发挥效益。但实践上对预留机动地的监管是比较困难的,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农人对此往往力不从心,发包方用机动地从事运营或向外发包,从中获利的机会是比较大的,因而有的当地随意扩大机动地面积,实践侵犯了农人利益。为纠正这种错误做法,国家有关文件曾多次着重要操控机动地份额,并明确指出预留机动地不得超越犁地总面积5%的极限。现在在已基本完成的第二轮土地承揽中,预留机动地整体没有超越方针限制的份额。(据统计,全国预留机动地总面积只占犁地面积的1.9%. )但仍有一些当地预留机动地超越方针极限,需求纠正。为保护广阔农人群众的合法权益,表现国家毅力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本法将国家有关方针规则上升为法令,在本条第1款首要做出如下规则:“本法施行前现已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越本团体经济组织犁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实践情况标明,只是规则一个5%的上限,还缺乏以从根本上处理机动地问题。即便预留机动地总量一直未超越国家规则的5%的上限,但假如发包方经过回收或调整承揽地,逐次扩大机动地面积,就同样会影响土地承揽的稳定性,危害农人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法对回收和调整承揽地都做了严厉的约束性规则。
本法第26条规则:“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回收承揽地。” “承揽期内,承揽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依照承揽方的志愿,保存其土地承揽运营权或许答应其依法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 “承揽期内,承揽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揽的犁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揽方不交回的,发包方能够回收承揽的犁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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