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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17:50

(1)须有补助的现实,即出口成员国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助的现实;(2)须有危害的成果,即对进口国国内相关工业形成危害或危害要挟,或严峻阻止进口国某相关工业的树立;(3)须有因果关系,即补助与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只要一起具有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干施行征收反补助税办法。
别的,WTO《补助与反补助办法协议》关于反补助税的征收作了相应规则,如为完结商量而作出合理尽力后,成员就补助的存在和金额作出终究裁决,并裁决经过补助的影响、补助进口产品正在形成危害,则该成员可按照本案的规则征收反补助税,除非此项或此类补助被吊销:如对任何产品征收反补助税,则应对已被确认承受补助和形成危害的一切来历的此种进口产品依据每一条件的状况在非轻视基础上收取恰当金额的反补助税,来自己抛弃任何所涉补助或依据本协议的条款提出的许诺已被承受的来历的进口产品在外,任何出口产品被征收终究反补助税的出口商,如因回绝协作以外的原因实际上未承受查询,则有资历承受加快检查,以便查询主管机关敏捷为其确认独自的反补助税率,但对任何进口产品征收的反补助税不得超越确认存在的补助的金额,该金额以补助出口产品的单位补助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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