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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以前年度的残保金和教育经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17: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则,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践发作的、依照税收规则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开销,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作年度核算扣除,但追补承认期限不得超越五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能够在追补承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款中抵扣,缺乏抵扣的,能够向今后年度递延抵扣或请求退税。
亏本企业追补承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开销,或盈余企业通过追补承认后呈现亏本的,应首要调整该项开销所属年度的亏本额,然后再依照补偿亏本的准则核算今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则处理。
依据上述规则,以前年度的残保金和教育经费归于“以前年度实践发作的、依照税收规则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开销”,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能够依照上述规则追补至该项目发作年度核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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