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分立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09:12房地产公司分立,土地增值税征是不征?
问:我公司方案施行分立,以完成财物(主要是土地)剥离,请问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第二条规则:“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应依照本法令交纳土地增值税。”依据上述规则,土地增值税交税的前提条件是“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入”。
企业分立导致的房地产权属搬运是否归于“转让房地产”且“获得收入”呢?分立是《公司法》上的安排改动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房地产买卖。分立除触及搬运经营部分产业的物权与债务行为外,还或许触及到安排建立行为。因为国家税务总局未发文清晰,各地对分立是否归于土地增值税的交税规模履行口径呈现较大的差异。例如:
青岛地税局在青地税函[2009]47号中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则、合同约好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接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海南地税局在琼地税函[2010]265号中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则,海南华润石梅湾湾旅行开发有限公司存续分立切割土地的行为,不归于‘有偿转让房地产’规模,因而,不征收土地使增值税。”
以上两个当地清晰分立不归于土地增值税的交税规模。而新疆地税局布告2014年第1号则规则:“在公司分立中,公司依照法律规则、合同约好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出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和新设方接受原公司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出资主体相同是指分立后各公司出资人称号和出资份额均不发作改动。凡改动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归于出资主体发作改动。……关于分立或兼并后的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适用上述规则。”,新疆地税将分立不征土地增值税限定为出资主体相同且分立后的企业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5号)中规则:“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子进行出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子权属搬运、改动到被出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一起清晰,该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方针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过以上状况剖析,各地交税人应依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依照属地方针申报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