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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17:49

案情:
99年二轮土地承揽时,原告依照本村人均犁地亩数依法获得承揽地,签定承揽经营合同,并由县政府发《承揽经营权证》,2003年10月村委会以原告地点户的成员之一转为乡镇户口为由,回收一口人的承揽地,2009年原告申述村委会,要求将回收的承揽地返还给原告。村委会提交根据证明2003年10月回收土地是经乡民代表会议赞同作出的,原告方定见:承揽期内,不允许回收土地、调整土地,因自然灾害等状况导致人地对立杰出需求调整土地的,还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赞同,村委会2003年10月回收土地根据的调整计划未经赞同,属违法行为。一审法院在阅历长达9个多月的审理后,以为村委会2003年10月调整土地,没有违背强制性法令法规,断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村委会的行为属调整土地,仍是回收土地?
2、村委会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强制性法令法规?
假如村委会的行为属回收土地行为,《农村土地承揽法》规则“承揽期内,不允许回收承揽地”,村委会的行为应属违法行为;假如村委会的行为属调整土地行为,则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乡民或乡民代表赞同,并报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赞同,但村委会的行为并未经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赞同。所以,不管对村委会的行为怎么定性,其行为都应属违法行为,原告建议返还承揽地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撑。
本案的值得沉思的问题:
归纳本案来看,现实和法令适用并不存在争议,但一审法院在村委会行为显着违背强制性法令规则的状况下,断定村委会的行为不违背强制性法令规则,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土地是农人的重要生产资料,土地的有无关系到底层民众的最基本生计问题,在法令规则清晰的状况下,遭到损害的乡民的合法权益依然不能遭到维护,这是社会的悲痛,仍是法令的悲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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