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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与否认权的含义是什么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03:25
抗辩权是归于合同抗辩实行中的一种,她是合同的一方由于对方或许自己的一些原因,进行抗辩,但抗辩与否定不同,抗辩权与否定权也是不相同的,合同抗辩并不意味着就不实行,就否定实行,详细怎么,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一、抗辩权与否决权的意义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阻止别人行使其权力的对立权,至于别人所行使的权力是否为恳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立恳求权的权力,亦即权力人行使其恳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回绝其恳求的权力。
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立辩权有不同的界说。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以为,抗辩权是阻止别人行使其权力,尤其是回绝恳求权人行使恳求权的对立权。梅仲协先生以为,抗辩权便是因恳求权人行使权力,义务人有能够回绝其应为给付的权力。而另一位学者郑玉波先生则以为,抗辩权归于广义的构成权,是对立恳求权的权力,但又不以恳求权为限,关于其他权力的行使,也可抗辩。大陆民法学者中有人以为抗辩权是能够阻挠恳求权效能的权力。也有人以为,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恳求加以回绝的权力。 还有人以为,抗辩权是指权力人用以对立别人恳求权或阻挠恳求权效能的权力。从以上学者对立辩权所下的界说能够看出,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阻止别人行使其权力的对立权,至于别人所行使的权力是否为恳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立恳求权的权力,亦即权力人行使其恳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回绝其恳求的权力。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立辩权下一个清晰的界说。只要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立辩权做了清晰的规则,它将抗辩权界说为:“抗辩权是指债务人行使债务时,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对立债务人行使恳求权的权力。”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视点给抗辩权所下的界说。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定权”,其特色在于,抗辩人不供认对方享有有用的恳求权,而是建议对方的恳求权悉数或许部分不建立(或许现已消除)。“狭义的抗辩”包含:
(一)利未发作的抗辩。例如,建议合同未建立,因此对方不享有合同债务的抗辩;建议自己未侵权,因此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恳求权的抗辩。
(二)权力消除的抗辩。例如,建议债务现已(由于清偿、提存、抵销、革除、混淆)消除的抗辩。
二、抗辩权与否定权的差异
抗辩权与否定权的差异有二:
(一)功用不同。抗辩权的功用在于(虽认可对方的恳求权存在)阻止恳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用则在于否定对方的恳求权。
(二)在诉讼中,法院能够不待当事人建议依职权自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建议,法院不得依职权自动适用。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收拾的抗辩权与否定权的意义与差异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咱们能够知道,人们行使抗辩权的时分是供认对方权力存在的,而且对立的也不只是恳求权,而行使否定权时是从根本上否定对方的权力,而且专门针对恳求权,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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