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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遭解职 难获经济补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7:09

张教师是台湖镇某村退休教师,因教学质量好又被一所校园返聘,约好每月薪酬1500元。
不知不觉间,张教师在这校园干了6年,本年开学后因校长互换,新校长对人员进行调整,考虑到张教师年事已高,校园就解聘了张教师,将薪酬结算到9月份要求张教师脱离。张教师感觉自己在这所校园辛辛苦苦干了6年,校长一句话就解聘了自己,并且一点补偿都没有,他查了《劳作合同法》,单位解除合同要付出经济补偿金,他算了一下,依照《劳作合同法》的规则他应得9000元经济补偿金,校园却一分不给,所以他到司法所咨询,他这种状况该怎么办。
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据张教师所述的状况,又细心询问了一些细节问题,向张教师回答:依据我国法规方针的规则,我国公民的劳作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16岁,终止于55岁(女人)和60岁(男性),公民一旦损失劳作权利能力,即损失了同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树立劳作联系的资历。
张教师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享用养老保险待遇,他同校园的聘任联系已不合适劳作联系,而是劳务雇佣联系,因而不合适《劳作合同法》,无法享用经济补偿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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