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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辞职对不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07:16
电子邮件的辞去职务恳求具有法律效能吗
小王是一家广告公司的出售主管,因为在一笔出售提成款的问题上与公司发生分歧,她一气之下于2009年4月20日向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 “我决议今日辞去职务,期望公司能够组织交代人员于5月19日前将我的作业交代结束。”人力资源部分直到5月10日才作出承受辞去职务的答复。王小姐非常意外,本认为公司会款留她,没想到公司居然赞同了自己的辞去职务恳求。深感悔恨的王小姐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恳求。她认为,电子邮件的辞去职务恳求仅仅自己一个意向表明,应当是书面恳求才干构成正式的辞去职务信。公司宣布的这一决议显然是单方面停止与自己的劳作联系,因而要求公司持续实行原劳作合同。
那么,电子邮件的辞去职务恳求具有法律效能吗?辞去职务恳求以什么方法最合适?
律师剖析:
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方法,具有依据特点中的 “关联性”。经过技术手段获取,或许经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有了依据的 “客观性”与 “合法性”。具有了 “三性”的依据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效能,也能够在诉讼中作为依据运用。本案中,王小姐在邮件中清晰作出免除劳作合同的意思表明,自此意思表明送达公司时即发生了法律效能。因而,王小姐的这封邮件完全能够起到书面辞去职务恳求的效能。
依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职工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需求提早30天以书面方法告诉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0天后劳作合同即可免除。王小姐的邮件在抵达公司或许公司作出回复之前,她并未作出任何修正或许撤回的行为,因而,即便公司没有在5月10日宣布批复,王小姐的辞去职务决议也将在5月20日发生免除劳作合同的法律效能。
需求留意的是,假如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则了辞去职务必须向公司供给纸质书面恳求书或辞去职务信,那么以收到职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确定两边劳作合同现已免除,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会存在辞去职务手续不齐备的危险。
别的,作为电子邮件辞去职务恳求这一需要讨论方可确定其效能的免除劳作合同方法,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时及时作出反应。假如用人单位不能立刻决议的,应要求职工提交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去职务信。在此引荐一种较为保险的辞去职务方法,即要求辞去职务职工签署公司制造的辞去职务协议文本,文本中载明离任流程、离任时职工可收取的悉数费用、公司扣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费用、职工须恪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责任、一切公司物品已交代结束的许诺以及劳作联系免除的切当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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