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凌云天博与成都天博等联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11:41上诉人上海凌云天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凌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天博光电技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博公司)、李X联营合同胶葛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8)成华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凌云公司托付代理人向芳、殷庆红,被上诉人成都天博公司托付代理人林X,被上诉人李林托付代理人郑X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查明:上海凌云公司(原名称为上海天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5日与成都天博公司、李X签定一份联营合同,即《越南项目协作协议》,约好:上海凌云公司与成都天博公司协作展开越南项目,两边各承当150 000元作为前期的商务费用,上海凌云公司将150 000元付到成都天博公司银行帐户,上海凌云公司再为成都天博公司垫支150 000元付到其银行帐户,由成都天博公司一致对外付出。成都天博公司在2005年1月5日前偿还上海凌云公司150 000元,如成都天博公司不能如期偿还上海凌云公司垫支的150 000元,由李林承当连带职责,上海凌云公司有权从李X在上海凌云公司处出资的、2005年及今后年度发放的盈利中扣除欠款及逾期利息。合同签定后,上海凌云公司按约于2004年1月6日将自己应付出的150 000元以及为成都天博公司垫支的150 000元汇到了成都天博公司的银行帐户,但成都天博公司未按约偿还垫支款。2006年8月21日和9月21日,李X先后与北京凌云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李林将在上海凌云公司处的悉数股权转让给了北京凌云 。成都天博公司、李X至今未将150 000元偿还上海凌云公司,变成胶葛。
原审法院以为:上海凌云公司、成都天博公司、李X签定的联营合同是三方的实在意思表明,属有用合同。上海凌云公司按约为成都天博公司垫支了商务费150 000元,成都天博公司应当按约将该款偿还。因还款期限约好为2005年1月5日,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2007年1月5日,但上海凌云公司未举出充沛的依据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成都天博公司主张了权力,故上海凌云公司的申述已超越诉讼时效,其对成都天博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撑。联营合同中约好李X应承当连带职责,属连带确保担保职责,但联营合同中未约好李X的确保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六个月。李林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期间应截止为2005年7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在确保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但上海凌云公司未举出充沛的依据证明在该确保期间内要求李X承当确保职责,故李X的连带确保职责已革除,上海凌云公司对李林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撑。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定如下:驳回上海凌云公司的诉讼请求。案子受理费1 777元,由上海凌云公司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