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12:06陕西省劳作厅:你厅《关于劳作争议裁决程序几个问题的请示》(陕劳发〔1996〕第348号)收悉。经研讨,现函复如下:一、关于怎么停止调停书的法令效力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80条的规矩精力,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制造的调停书被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履行,或许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调停书提出依据证明其调停违背自愿准则,或许其调停协议的内容违背法令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调停协议的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请求裁决,经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检查事实的,应按照《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办案规矩》第34条规矩的监督程序重新处理。二、关于上级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辅导、监督下级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作业的问题。现在,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拟定《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实施办法时,规矩了上级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辅导、监督下级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的作业。咱们以为这一规矩与《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和《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办案规矩》的精力并不冲突,当地的各级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可按其规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