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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未办保险变更的相关法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6:49

将稳妥车辆转让给别人后,没有依照稳妥合同的约好书面告诉稳妥公司并处理修改手续,车辆被盗后向稳妥公司索赔遭拒。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日前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稳妥人对未依照合同的约好实行书面告诉职责和恳求处理修改手续有差错,丧失了获得补偿的权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3日,卢某为其轿车向中国人民产业稳妥公司广州市江湾支公司投保了包含车辆盗抢险在内的稳妥,稳妥金额10万元,被稳妥人为卢某,稳妥期限一年。稳妥单中订明,在稳妥期间内,稳妥车辆转让给别人的,被稳妥人应当书面告诉稳妥人并处理修改手续,未处理修改手续的,稳妥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2006年10月25日,卢某将车辆转让给张某,稳妥公司出具了改变被稳妥人的批单。同年11月14日,张某和陈某缔结车辆生意协议,约好张某于签约当天将车辆及有关证件、费用悉数移交给陈某,此车稳妥待出行驶证后,由张某担任把稳妥转名给陈某,如在转名前发生理赔的,获益人为陈某。同日,二人处理了轿车的改变挂号手续并获得了相关凭据。但张某没有就稳妥车辆的转让、交给及改变挂号状况书面告诉稳妥公司,也没有处理稳妥修改手续。同年12月2日晚,该车在陈某家门口被盗。尔后,张某向稳妥公司恳求索赔,并将稳妥车辆转让的状况告诉稳妥公司,但稳妥公司回绝作出理赔。
法院审理后以为,在稳妥单及稳妥条款中,对在稳妥期间内改变合同内容或转让稳妥车辆的,订明须经投保人和稳妥人书面协商一致,被稳妥人应当书面告诉稳妥人并处理修改手续。稳妥法对此也有相应规则。张某在签定稳妥车辆生意合同、交给以及获得车辆管理部门宣布的相关凭据后,至稳妥车辆被盗前仍未向稳妥公司实行书面告诉职责和处理稳妥修改手续,违反了稳妥合同的约好,致使稳妥公司无法确认是否赞同持续承保。且张某从卢某处受让该车时已明知该项约好,其违约存在片面差错。
法院以为,对张某建议的补偿恳求依法不予支撑,陈某恳求在张某收到的稳妥赔款范围内受偿的恳求也因而失掉法令和合同根据,也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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