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10:52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贰言的规则首要见于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贰言的应当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贰言,应当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文规则法院作出裁决的期限)依据本法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贰言的,应当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如期提出的,人民法院才检查,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检查。 依据《民事诉讼法》76条:关于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辩论期间提出管辖贰言的,答应当事人在妨碍消除后10日内请求顺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