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条例的政策变化及对内资企业影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20:43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51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上述法令及法令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及《法令》施行前后,有关税收政策有了较大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及《法令》的施行,将给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发生较大的影响。
一、有或许导致应交税所得额或企业所得税税额削减的要素
(一)税率有较大起伏下降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则: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二十八条规则: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求要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暂行法令》)第三条规则:交税人应交税额,按应交税所得额核算,税率为33%.为照料很多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选用较低税率交税的优惠照料方法,税法规则,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越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交税。
《法令》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条件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规范。第九十二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约束和制止职业,并契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越10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越8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1000万元。
按照上述规范,大多数中小企业将被界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施行20%的优惠税率。
整体来讲,因新的法令法规的施行,因为税率的下降,大部分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将呈下降趋势,有利于企业涵养生息,增强开展潜力。
(二)清晰了收入总额中的不交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则: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交税收入:
1、财政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