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将承租房屋交由儿子居住后被儿拒之门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02:18从前母亲有房时,将其承租单位的房子交由儿子一家寓居,不料,后来母亲无房寓居要求和儿子一家同住时,却遭到了回绝,在此状况下,母亲该怎么办呢?下面的事例,或许会对您有所启示。
■案情回忆
2001年,李女士将自己承租其所在单位的一套房子交由儿子张先生与儿媳及孙子一家寓居。2007年,李女士的老伴逝世,李女士将其寓居的房子出卖,并于2011年11月1日和儿子一家搬到一同寓居。
不久,李女士与儿媳不好,于2011年12月1日搬出,之后,她一向在外租房寓居。李女士就想要回这套房子,并为此屡次提起诉讼,法院也确认了她对该房子享有寓居权,可儿子仍不搬出房子,也不让她寓居。无法,李女士自2012年1月起,只好一向在外面租房,月租金800余元。前不久,她将儿子起诉至海淀法院,恳求判令儿子按每月1000元规范向其付出2012年1月起至今的房子租金。
儿子辩称,母亲因诉争房子面积较小,与其一家联系不好,不同意一起寓居,并非他不让母亲寓居。诉争房子是为缓解家庭成员寓居困难而分配,自分配后一向由其一家长时间寓居,母亲从未寓居过,且母亲自即将原寓居的房子出售,导致无房寓居。因而,张先生不同意母亲的诉讼恳求。
法院以为:李女士系诉争房子的承租人,其依法享有对该房子寓居、运用的权力。现考虑两边实践状况,由法院裁夺判令张先生应按月付出李女士租房丢失500元。
■律师说法
律师分析:《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侵略。
本案中,李女士系房子的承租人,其依法享有对该房子寓居、运用的权力。因为李女士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家庭对立,两边无法一起生活,诉争房子长时间由张先生及其家人寓居、运用,故张先生应适当担负李女士在外租房所发生的费用。考虑到张先生的实践条件及收入有限等状况,法院裁夺张先生每月付出李女士租房丢失费 500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