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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案指定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16:03
医生是我国不行短少的一个集体,他们能够给每一个患者一个较好的保证,可是现在存在许多特别的患者,比如说流行症或许是吸毒等,咱们就会对其进行强制性的医治,咱们将此行为称之为强制医疗,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各位具体的介绍强制医疗的相关法令知识。
一、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医治,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医治,到达治好疾病、避免疾病传达、保护大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色,一般包含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峻感染性疾病等。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患者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纳的强制戒毒办法等。
二、开展进程
在新刑诉法具体规则强制医疗程序之前,我国强制医疗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医疗保护性住院,又称“医疗关照准则”,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依据精神科执业医生的主张,决议将精神病患者住院医治;二是保安性强制住院,即依据刑法第18条关于“政府必要时对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患者强制医疗”的规则,实践中由公安机关决议对闯祸肇祸的精神患者施行的强制医疗;三是救助性强制医疗,即民政机关施行的对漂泊精神患者和无家可归的精神患者的强制医疗。传统实践操作中,这三种旧方法均不需求通过司法检查,且后两种方法完全由行政机关主导,导致司法实践中“被精神病”现象的不断发作,一起也使很多应当强制医疗的精神患者无法及时得到医治。
强制医疗作为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而对法定的特定人群约束社会活动范围并予以医学医治的一项强制办法,不仅仅触及医学问题,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义务甚至人身自由的法令问题,故该准则有必要遭到严厉的法令标准和监管,遵从法治社会司法终究判决的准则,由司法机关来居中决议计划。《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1款清晰将强制医疗决议权授权人民法院行使,强制医疗准则正式由行政化走向了司法化,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做出决议,保证了其公正性和程序正当性。
三、指定辩解
关于被告人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人民法院应考虑到为其指定辩解人的几种状况: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子,被告人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能够为他指定辩解人。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许未成年人而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解人。
(3)被告人有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解人。依据司法实践,以下五种状况,人民法院也考虑为被告人指定辩解人:
(1)一案有数个被告人,其间只要一个人或几人托付辩解人,而其他并未托付者,法院能够为本案的其他人指定辩解人。
(2)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案子具有涉外要素,被告人没有托付辩解人,法院能够为其指定辩解人。
(3)有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的被告人,没有托付辩解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解人。
(4)非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为少数民族时,被告人不明白一般语又没有托付辩解人,法院能够为其指定辩解人。
(5)年老体弱又反应迟钝的被告人,没有托付辩解人,法院能够为其指定辩解人。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各位介绍的强制医疗的相关法令知识,期望对您有所协助,咱们在生活中做任何事都要将自己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感觉身体不当令就应该去医院治病。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本网站还供给律师在线服务,欢迎各位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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