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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怎么认定?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04:04

在实践中很常见。司法实践中也常常有现实劳作联系的争议。那么,现实劳作联系的景象有哪些?现实劳作联系怎样确定?现实劳作联系和劳作联系有什么不一样?
现实劳作联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景象:
一是无书面方法的而构成的现实劳作联系;
二是无效劳作合同而构成的现实劳作联系;
三是两层劳作联系而构成的现实劳作联系。
无书面方法的劳作合同而构成的现实劳作联系就劳作合同缔结的方法而言,一般以为现在我国《》只认可了书面方法的劳作合同。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作合同而构成的现实劳作联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另一种是原劳作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未以书面方法续订劳作合同,但劳作者仍在原单位作业。无书面方法的劳作合同是引起现实劳作联系发作的最首要的原因。在审理劳作合同胶葛中,适当一部分裁定组织或法院关于无书面劳作合同的案,或许不受理,或许确定为无效,因而导致许多劳作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
怎么判别没有书面方法的劳作合同的效能?咱们以为不能简略地进行无书面方法则无效的推理。无书面方法的劳作合同能够构成现实劳作联系,而关于现实劳作联系,国家相关的法令法规并没有否定其效能,如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中规则:“我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组织与劳作者之间,只需构成劳作联系,即劳作者现实上已成为企业、个别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供给有偿劳作,适用劳作法”。1995年劳作部公布的《违背 劳作法 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补偿方法》规则,“用人单位成心延迟不缔结劳作合同,即招用后成心不按规则缔结劳作合同以及劳作合同到期后成心不及时续订劳作合同的,对劳作者构成危害的应补偿劳作者的丢失。”此外,地方性法规如2001年《市劳作合同规则》和2002年《市劳作合同规则》也有相似规则。从上述规则的内容看,无书面方法的劳作合同构成的现实劳作联系也是一种受法令维护的劳作联系,不能简略将其视其为无效,而是应当适用劳作法付出经济补偿金。
无效劳作合同而构成的现实劳作联系关于无效劳作合同,我国《劳作法》第l 8条规则了两种景象:(一)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劳作合同;(二)采纳诈骗、要挟等手法缔结的劳作合同。无效的劳作合同,从缔结的时分起,就没有法令约束力。关于无效劳作合同的法令结果是什么,劳作法未作出明确规则。从劳作法规则看,无效劳作合同一般是由于主体不合格、合同的内容不契合法令规则、缔结合同采纳诈骗、要挟手法等原因所构成的。
按照《劳作法》的规则,无效的劳作合同,从缔结的时分起,就没有法令约束力,即劳作合同是自始无效。这时,假如劳作者已供给了劳作,则自始无效的劳作合同已不能成为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两边彼此提出请求权的根底。假如按的理论,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明显,劳作合同无法适用合同法的原理,劳作力一旦付出,就无法康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况。对因劳作合同无效而发作的劳作联系,相同应当视为一种现实劳作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劳作者的利益应受法令维护劳作者应当按照法令规则对起劳作提出酬劳请求权。关于这种现实劳作联系的处理,按现行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则,一是用人单位对劳作者付出的劳作,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付出劳作酬劳;二是假如缔结无效劳作合同是因用人单位所构成的,给劳作者构成丢失的,则劳作者能够取得补偿。
两层劳作联系而构成的现实劳作联系两层劳作联系是指劳作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树立的劳作联系。两层劳作联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存在。如下岗或停薪留职到另一单位作业、或一起从事几份兼职作业等。在两层劳作联系下,一般都有一个正式挂靠单位,哪怕并不供给劳作,但能够收取最低工资、享用社会保险待遇。而关于两层劳作联系来说,假如第二个劳作联系发作胶葛诉至法院,一般会被确定为而不作为劳作联系来处理,也就是说,劳作者只能要求劳作酬劳的给付而不能要求其他按照劳作法所能享有的权益。
一般来说,不供认两层劳作联系的理由首要根据以下几点:一是根据传统劳作法理论,一般以为每个员工只能与一个单位树立劳作法令联系,而不能一起树立多个劳作法令联系;二是根据《劳作法》第99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没有的劳作者,对原用人单位构成经济丢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规则,推导出法令制止劳作者与多个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三是以为假如供认两层劳作联系,必定导致社会保险联系的紊乱,然后引起晦气的结果。
怎么确定两层劳作联系的性质,咱们以为,不能简略地将第二种劳作联系归为劳务联系。由于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劳作联系,一方面它具有了劳作联系的根本要素,便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作力运用联系;另一方面契合劳作联系的根本特色,便是一种从属性的劳作,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存在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并且往往还缔结了书面劳作合同。至于上述的三点理由并不足以树立。首要,上述传统劳作法的理论是在方案经济体制下树立的,是对劳作力有方案办理的需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劳作力办理的市场化和劳作用工准则的多样化,必定要求劳作者以一种灵敏的方法作业,一个劳作者多种劳作联系并存是不可避免的,只需法令没有制止,或劳作联系的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好都应当是答应的。其次,《劳作法》第99条仅是对法令职责的一种规则,用人单位招用没有劳作者需承当法令职责者,除劳作者未免除与上一个单位的劳作合同外,还需对原用人单位构成经济丢失。而假如单位赞同劳作者再到另一单位作业或许兼职,或许劳作者并未对用人单位的利益构成影响,都应当以为是答应的。第三,两层劳作联系所引起的社会保险费的交纳问题,可通过社会保险的技术手法来处理,假如是几个用人单位一起付出劳作者的社会保险费,既减轻了用人单位的担负,又有利于维护劳作者。
将两层劳作联系中第二种以外的联系作为劳务联系来处理,明显对劳作者的维护是晦气的,特别当呈现工伤事故时,受伤害的劳作者就不能取得劳作法或社会的维护。因而,在现在立法还未明确规则前,至少应将其看作现实劳作联系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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