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案中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10:36
【案情】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甲公司、乙公司2011年12月签定告贷合同和确保合同,约好:甲公司向原告告贷500万元,期限六个月,乙公司为甲公司上述告贷供给连带职责确保,确保期限两年。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发放告贷500万元。2013年1月,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因构成骗得告贷罪,甲公司被法院判处分金,其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原告索款未果,向法院申述,要求判令被告甲公司当即归还告贷本息,被告乙公司承当连带职责。
两被告对告贷及担保现实无异议。甲公司以为: 刑事判决承认其构成骗得告贷罪,并承认持续追赃,同一事由民事上不能够重复处理,应驳回原告诉讼恳求。乙公司以为:告贷人构成违法,告贷合同无效,确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亦无效,确保人没有差错,不承当职责。原告银行以为:告贷人构成刑事违法并不影响告贷合同及确保合同的效能,告贷人应按约还款,确保人应按约承当连带职责。
【不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涉嫌或构成刑事违法的,其签定的告贷合同和确保合同是否有用。本案在处理进程中,构成几种不同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骗得告贷罪,其与银行缔结的告贷合同归于“一方以诈骗的手法,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受危害方有权按照合同法第54条规矩恳求改变或吊销,在不恳求吊销的状况下,该合同依然处于有用状况。主合同有用,确保合同亦有用,确保人应按约承当连带职责。
另一种观念以为:刑事上构成骗得告贷罪,甲公司的行为危害了国家利益,且归于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矩,告贷合同应确以为无效。告贷本金适用刑事追赃程序。主合同无效,确保合同亦无效。确保人对合同的无效没有差错的,不承当职责;假如确保人有差错,根据其差错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剖析】
本案归于典型的民刑穿插的案子,民刑穿插案子中合同效能的承认问题一直是民商事审判中的难点。对此,法令没有明确规矩。就本案的处理,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刑事判决不影响本案民事合同的处理。骗得告贷罪建立后,所触及的合同归于可改变可吊销的合同,而非当然无效。
一、刑事违法建立并不必定阻却合同的效能
审判实践中,有观念以为,当事人的行为现已涉嫌刑事违法,其所为的相关民事行为应当然视为无效。笔者以为,这种观念是片面的。刑事违法行为与民事行为是由刑民两个不同法令系统调整的,一般来说,刑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性比民事违法行为严峻,因而,有人习气性地以为在刑事上达到了刑事处分的程度,则民事上必定是无效、违法的。实践上,民法和刑法有其本身的系统和规矩,民法标准与刑法标准的法规竞合必定引发民事职责与刑事职责的一起存在,某一行为在刑法范畴被确以为违法行为,并不能天然否定在民法上点评的必要。民事合同是否具有用能,应当用民法来衡量。
要进一步考虑的是:民事职责与刑事职责一起存在是否归于法令职责的重复追查?民事职责中的危害补偿具有补偿现已发作的危害的机能,其规模以现已发作的危害的程度为根底,因而职责与危害补偿数额有必要相对应;而作为刑事职责的刑法是对违法人及其行为的否定,刑事职责的根底不只在于曩昔现已施行的法益危害,一起也在于法益危害的风险(潜在的危害),在量刑方面要遭到改造、教育违法人刑事方针的影响。因而两种职责在内容和功能上均有差异,不归于重复追查的状况。
骗得告贷罪是指以诈骗手法获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告贷、收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形成重大丢失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骗得告贷罪的立法意图是,在无法查清行为人片面上不合法占有意图时,只需其选用虚伪手法获得银行告贷等,形成重大丢失的,就能够追查其刑事职责。
骗得告贷违法假如一起契合某类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则理应遭到民事法令标准的点评和调整,然后发生民事权力义务联系,然后以此为根据对刑事被害人的危害予以规模界定和有用添补。在骗得告贷罪中,行为人为获得告贷往往要与银行缔结告贷合同,刑法否定点评的目标仅仅选用虚伪手法获得银行告贷的行为,而在此进程中所缔结的合同本身并非刑事法令点评的目标。合同效能的承认应当依民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矩,契合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景象之一的,才干承认合同无效。
二、从合同法视点考量,涉案合同不存在无效景象
有观念以为,已然刑事上构成骗得告贷罪,行为人的行为即以诈骗手法缔结合同,危害了国家利益,且归于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应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矩承认合同无效。笔者别离加以判别。
1、涉案合同不归于危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合同法除了将危害国家利益的诈骗行为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外,将违反实在意思状况下缔结的危害相对方利益的合同规矩为可改变、可吊销的合同。因而,承认合同无效抑或可吊销的关键在于对“国家利益”的了解、掌握。王利明教授以为危害国家利益,主要是指危害国家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等,而不该当包含国有企业利益。笔者赞同此观念。
首要,国有企业利益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尽管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为国家发明了很多财富,可是,国有企业也仅仅市场经济中的一类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应当是相等的,不具有高于其他市场主体的位置。假如将国有企业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 对国有企业给予特别维护,必定形成不同所有制主体位置的不相等,这是市场经济所不允许的。 其次,不能一概以为违法行为都会危害国家利益。 民事违法行为、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等都具有必定的社会危害性,都存在必定程度的违法性,不能由于违法了、违法了就以为当然危害了国家利益。因而,合同法第52条规矩的“国家利益”,应当了解为详细的国家利益,而不是泛指包含控制次序在内的国家整体利益。因而,当一方的诈骗行为仅危害合同相对方的个别利益时,合同相对方是最好的判别者,相关民事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依然归于可吊销的合同。
2、涉案合同不归于“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的景象
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一般是指合同的内容方法合法,从合同外表看,合同建立的意图是合法的,但合同方法合法的背面还有着不合法的意图,合同实行的实践意图具有违法性。
这儿需求掌握的是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是指一方有不合法意图仍是指合同两边有一起不合法意图?法令对此没有明确规矩,有学者提出“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的,既或许是两边当事人通谋,也或许是一方独自为之,比方租借房子设赌场的景象”。笔者有不赞同见。假如出租人关于承租人租借房子是用于不合法用处的现实并不知情,而是受承租人诈骗才签定了房子租借合同,则此种景象应归于合同法规矩的可改变、可吊销的事由。假如将该合同归入无效,则对出租人而言显着不公。从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矩看,在构成合同无效的事由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往往都存在成心或重大差错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或躲避法令的规矩,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只存在一般差错乃至没有差错的景象。假如“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中包含一方的独自行为的话,则与立法本意显着各走各路。因而,“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必定是合同两边存在一起躲避法令的成心。
本案中,甲公司构成骗得告贷罪,银行对此不知情,其没有躲避法令的成心,不契合“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的景象。
3、涉案合同不归于“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的合同
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是指合同内容以及合同内容所表现的法令联系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而不该当是签定合同的手法、方法,更不是仅合同一方的手法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的景象。缔结合同的手法行为违法所侵略的是合同相对方的意思表明自在、实在,但并不因而就能够彻底否定合同的效能,而应对合同相对方被侵略的意思自在予以救助,即赋予其是否吊销合同的挑选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说(二)》中对“强制性规矩”作了区别,分为效能性强制规矩和管理性强制规矩,只要违反效能性强制规矩的,合同才无效。所谓效能性强制规矩,即法令、行政法规明确规矩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矩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许合同不建立;或许尽管法令、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矩违反这些禁止性标准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许不建立,可是假如违反了这些禁止性标准的合同持续实行,将危害国家利益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由此可见,违反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矩的合同并不必定是无效的,在骗得告贷行为仅对合同相对人形成危害的景象下,此民事合同并不违反效能性强制规矩,因而不能据此承认其无效。
综上,行为人的行为尽管构成骗得告贷罪,但其缔结的合同并不契合合同法第52条规矩的合同无效的景象。
三、从利益衡量的视点对合同的效能作出价值挑选
假如承认诈骗类合同无效,被诈骗方有权要求返还产业、补偿丢失(缔约差错职责),或许是在刑事追赃程序中享有赃款赃物的取回权。假如主合同有担保的,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担保人无差错的,不承当民事职责;担保人有差错的,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此刻,担保人很简单脱离职责。在告贷人无力归还的状况下,债务人的利益就有或许无法完成。
假如承认诈骗类合同有用,守约一方能够要求违约一方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补偿丢失、付出违约金等。假如主合同有担保,主合同有用,担保合同也有用。告贷人无力归还的状况下,担保人应当按约承当担保职责,担保人的利益必定要削减。
这种景象下,怎么作出价值挑选?
1、相关于诈骗方和被诈骗方而言,假如合同无效,只适用返还产业,补偿缔约丢失,此刻受诈骗方的实行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假如合同有用,则受诈骗方能够要求合同相对方承当持续实行、补偿丢失、付出违约金等民事职责,然后最大极限维护自己的利益。不难发现,诈骗方在合同无效时承当的职责反而比在合同有用时承当的职责轻。诈骗方在法令上本便是应当遭到否定点评的目标,其不该当由于本身的违法行为反而从中获利。因而,承认此种类型下的民事合同归于可吊销的合同,更有利于维护被诈骗方的合法权益。
2、相关于被诈骗方和担保人而言:首要,从担保法的规矩看,拟定担保法是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转,保证债务的完成,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担保便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完成,担保人愿意为被担保人供给担保、承当职责,必定有其利益联系,正如俗话所说,没有平白无故的爱,也没有平白无故的恨。其次,从与诈骗方的间隔远近来看,诈骗方是应当被否定点评的,与其间隔越近的,越不该当得到维护。一般来说,担保人与诈骗方的间隔相对更近,正是由于担保人对诈骗方有着近间隔的优势,对诈骗方有更多的知道,才会为其担保。假如没有担保人的担保,诈骗方很或许借不到该笔告贷。因而,给予受诈骗方恳求承认合同有用或恳求改变、吊销合同的挑选权,能够更大极限地维护其经济利益,维护买卖安全。
因而,从利益衡量的视点,应挑选维护被诈骗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保证资金流转和买卖安全,完成公平正义的要求。
四、关于本案的处理
经过上述剖析,能够看出,告贷人的行为构成骗得告贷罪后,其缔结的合同并不必定无效。该合同归于“一方以诈骗手法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受危害方有恳求改变或吊销的权力。此刻,合同的走向取决于受危害的一方当事人,假如受危害方并未建议吊销或改变,则合同仍处于有用状况。主合同有用,担保合同亦有用。告贷人应按约承当归还告贷本息的职责,确保人应按约承当连带职责。原告的恳求应予支撑。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甲公司、乙公司2011年12月签定告贷合同和确保合同,约好:甲公司向原告告贷500万元,期限六个月,乙公司为甲公司上述告贷供给连带职责确保,确保期限两年。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发放告贷500万元。2013年1月,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因构成骗得告贷罪,甲公司被法院判处分金,其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原告索款未果,向法院申述,要求判令被告甲公司当即归还告贷本息,被告乙公司承当连带职责。
两被告对告贷及担保现实无异议。甲公司以为: 刑事判决承认其构成骗得告贷罪,并承认持续追赃,同一事由民事上不能够重复处理,应驳回原告诉讼恳求。乙公司以为:告贷人构成违法,告贷合同无效,确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亦无效,确保人没有差错,不承当职责。原告银行以为:告贷人构成刑事违法并不影响告贷合同及确保合同的效能,告贷人应按约还款,确保人应按约承当连带职责。
【不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涉嫌或构成刑事违法的,其签定的告贷合同和确保合同是否有用。本案在处理进程中,构成几种不同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骗得告贷罪,其与银行缔结的告贷合同归于“一方以诈骗的手法,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受危害方有权按照合同法第54条规矩恳求改变或吊销,在不恳求吊销的状况下,该合同依然处于有用状况。主合同有用,确保合同亦有用,确保人应按约承当连带职责。
另一种观念以为:刑事上构成骗得告贷罪,甲公司的行为危害了国家利益,且归于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矩,告贷合同应确以为无效。告贷本金适用刑事追赃程序。主合同无效,确保合同亦无效。确保人对合同的无效没有差错的,不承当职责;假如确保人有差错,根据其差错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剖析】
本案归于典型的民刑穿插的案子,民刑穿插案子中合同效能的承认问题一直是民商事审判中的难点。对此,法令没有明确规矩。就本案的处理,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刑事判决不影响本案民事合同的处理。骗得告贷罪建立后,所触及的合同归于可改变可吊销的合同,而非当然无效。
一、刑事违法建立并不必定阻却合同的效能
审判实践中,有观念以为,当事人的行为现已涉嫌刑事违法,其所为的相关民事行为应当然视为无效。笔者以为,这种观念是片面的。刑事违法行为与民事行为是由刑民两个不同法令系统调整的,一般来说,刑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性比民事违法行为严峻,因而,有人习气性地以为在刑事上达到了刑事处分的程度,则民事上必定是无效、违法的。实践上,民法和刑法有其本身的系统和规矩,民法标准与刑法标准的法规竞合必定引发民事职责与刑事职责的一起存在,某一行为在刑法范畴被确以为违法行为,并不能天然否定在民法上点评的必要。民事合同是否具有用能,应当用民法来衡量。
要进一步考虑的是:民事职责与刑事职责一起存在是否归于法令职责的重复追查?民事职责中的危害补偿具有补偿现已发作的危害的机能,其规模以现已发作的危害的程度为根底,因而职责与危害补偿数额有必要相对应;而作为刑事职责的刑法是对违法人及其行为的否定,刑事职责的根底不只在于曩昔现已施行的法益危害,一起也在于法益危害的风险(潜在的危害),在量刑方面要遭到改造、教育违法人刑事方针的影响。因而两种职责在内容和功能上均有差异,不归于重复追查的状况。
骗得告贷罪是指以诈骗手法获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告贷、收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形成重大丢失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骗得告贷罪的立法意图是,在无法查清行为人片面上不合法占有意图时,只需其选用虚伪手法获得银行告贷等,形成重大丢失的,就能够追查其刑事职责。
骗得告贷违法假如一起契合某类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则理应遭到民事法令标准的点评和调整,然后发生民事权力义务联系,然后以此为根据对刑事被害人的危害予以规模界定和有用添补。在骗得告贷罪中,行为人为获得告贷往往要与银行缔结告贷合同,刑法否定点评的目标仅仅选用虚伪手法获得银行告贷的行为,而在此进程中所缔结的合同本身并非刑事法令点评的目标。合同效能的承认应当依民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矩,契合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景象之一的,才干承认合同无效。
二、从合同法视点考量,涉案合同不存在无效景象
有观念以为,已然刑事上构成骗得告贷罪,行为人的行为即以诈骗手法缔结合同,危害了国家利益,且归于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应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矩承认合同无效。笔者别离加以判别。
1、涉案合同不归于危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合同法除了将危害国家利益的诈骗行为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外,将违反实在意思状况下缔结的危害相对方利益的合同规矩为可改变、可吊销的合同。因而,承认合同无效抑或可吊销的关键在于对“国家利益”的了解、掌握。王利明教授以为危害国家利益,主要是指危害国家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等,而不该当包含国有企业利益。笔者赞同此观念。
首要,国有企业利益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尽管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为国家发明了很多财富,可是,国有企业也仅仅市场经济中的一类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应当是相等的,不具有高于其他市场主体的位置。假如将国有企业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 对国有企业给予特别维护,必定形成不同所有制主体位置的不相等,这是市场经济所不允许的。 其次,不能一概以为违法行为都会危害国家利益。 民事违法行为、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等都具有必定的社会危害性,都存在必定程度的违法性,不能由于违法了、违法了就以为当然危害了国家利益。因而,合同法第52条规矩的“国家利益”,应当了解为详细的国家利益,而不是泛指包含控制次序在内的国家整体利益。因而,当一方的诈骗行为仅危害合同相对方的个别利益时,合同相对方是最好的判别者,相关民事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依然归于可吊销的合同。
2、涉案合同不归于“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的景象
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一般是指合同的内容方法合法,从合同外表看,合同建立的意图是合法的,但合同方法合法的背面还有着不合法的意图,合同实行的实践意图具有违法性。
这儿需求掌握的是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是指一方有不合法意图仍是指合同两边有一起不合法意图?法令对此没有明确规矩,有学者提出“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的,既或许是两边当事人通谋,也或许是一方独自为之,比方租借房子设赌场的景象”。笔者有不赞同见。假如出租人关于承租人租借房子是用于不合法用处的现实并不知情,而是受承租人诈骗才签定了房子租借合同,则此种景象应归于合同法规矩的可改变、可吊销的事由。假如将该合同归入无效,则对出租人而言显着不公。从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矩看,在构成合同无效的事由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往往都存在成心或重大差错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或躲避法令的规矩,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只存在一般差错乃至没有差错的景象。假如“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中包含一方的独自行为的话,则与立法本意显着各走各路。因而,“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必定是合同两边存在一起躲避法令的成心。
本案中,甲公司构成骗得告贷罪,银行对此不知情,其没有躲避法令的成心,不契合“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的景象。
3、涉案合同不归于“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的合同
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是指合同内容以及合同内容所表现的法令联系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而不该当是签定合同的手法、方法,更不是仅合同一方的手法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的景象。缔结合同的手法行为违法所侵略的是合同相对方的意思表明自在、实在,但并不因而就能够彻底否定合同的效能,而应对合同相对方被侵略的意思自在予以救助,即赋予其是否吊销合同的挑选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说(二)》中对“强制性规矩”作了区别,分为效能性强制规矩和管理性强制规矩,只要违反效能性强制规矩的,合同才无效。所谓效能性强制规矩,即法令、行政法规明确规矩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矩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许合同不建立;或许尽管法令、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矩违反这些禁止性标准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许不建立,可是假如违反了这些禁止性标准的合同持续实行,将危害国家利益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由此可见,违反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矩的合同并不必定是无效的,在骗得告贷行为仅对合同相对人形成危害的景象下,此民事合同并不违反效能性强制规矩,因而不能据此承认其无效。
综上,行为人的行为尽管构成骗得告贷罪,但其缔结的合同并不契合合同法第52条规矩的合同无效的景象。
三、从利益衡量的视点对合同的效能作出价值挑选
假如承认诈骗类合同无效,被诈骗方有权要求返还产业、补偿丢失(缔约差错职责),或许是在刑事追赃程序中享有赃款赃物的取回权。假如主合同有担保的,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担保人无差错的,不承当民事职责;担保人有差错的,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此刻,担保人很简单脱离职责。在告贷人无力归还的状况下,债务人的利益就有或许无法完成。
假如承认诈骗类合同有用,守约一方能够要求违约一方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补偿丢失、付出违约金等。假如主合同有担保,主合同有用,担保合同也有用。告贷人无力归还的状况下,担保人应当按约承当担保职责,担保人的利益必定要削减。
这种景象下,怎么作出价值挑选?
1、相关于诈骗方和被诈骗方而言,假如合同无效,只适用返还产业,补偿缔约丢失,此刻受诈骗方的实行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假如合同有用,则受诈骗方能够要求合同相对方承当持续实行、补偿丢失、付出违约金等民事职责,然后最大极限维护自己的利益。不难发现,诈骗方在合同无效时承当的职责反而比在合同有用时承当的职责轻。诈骗方在法令上本便是应当遭到否定点评的目标,其不该当由于本身的违法行为反而从中获利。因而,承认此种类型下的民事合同归于可吊销的合同,更有利于维护被诈骗方的合法权益。
2、相关于被诈骗方和担保人而言:首要,从担保法的规矩看,拟定担保法是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转,保证债务的完成,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担保便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完成,担保人愿意为被担保人供给担保、承当职责,必定有其利益联系,正如俗话所说,没有平白无故的爱,也没有平白无故的恨。其次,从与诈骗方的间隔远近来看,诈骗方是应当被否定点评的,与其间隔越近的,越不该当得到维护。一般来说,担保人与诈骗方的间隔相对更近,正是由于担保人对诈骗方有着近间隔的优势,对诈骗方有更多的知道,才会为其担保。假如没有担保人的担保,诈骗方很或许借不到该笔告贷。因而,给予受诈骗方恳求承认合同有用或恳求改变、吊销合同的挑选权,能够更大极限地维护其经济利益,维护买卖安全。
因而,从利益衡量的视点,应挑选维护被诈骗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保证资金流转和买卖安全,完成公平正义的要求。
四、关于本案的处理
经过上述剖析,能够看出,告贷人的行为构成骗得告贷罪后,其缔结的合同并不必定无效。该合同归于“一方以诈骗手法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受危害方有恳求改变或吊销的权力。此刻,合同的走向取决于受危害的一方当事人,假如受危害方并未建议吊销或改变,则合同仍处于有用状况。主合同有用,担保合同亦有用。告贷人应按约承当归还告贷本息的职责,确保人应按约承当连带职责。原告的恳求应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