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基层法院受理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后的程序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8:55
案情:
张某以与某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稳妥公司)之间存在劳作争议为由,于2011年9月20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恳求判决,要求稳妥公司付出其赋闲稳妥待遇5760元,赋闲医疗金待遇576元。该判决委员会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三劳仲案字(2011)208号判决,支撑了张某的恳求。稳妥公司不服判决判决,于2012年2月20日向湖滨区法院提申述讼。湖滨区法院审理以为,作为用人单位的稳妥公司能够向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恳求吊销判决,现稳妥公司向湖滨区法院提申述讼,不符合法律规则的诉讼程序,其申述应予判决驳回。
判决收效后,稳妥公司在判决规则期限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吊销三劳仲案字(2011)208号判决判决。中级法院应否受理存在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中级法院应予受理。第二种定见以为,对稳妥公司的另行申述,中级法院不予受理,应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判决由湖滨区法院移交中院审理。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1.张某要求稳妥公司付出其赋闲稳妥待遇5760元,赋闲医疗金待遇576元的恳求,属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的结局判决景象。作为用人单位的稳妥公司不服判决向湖滨区法院提申述讼,湖滨区法院如果在检查受理案子前发现本案不属于本院统辖,可奉告原告向有统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述。而湖滨区法院受理后,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则,将案子移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湖滨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十五条规则:“劳作者依据调停判决法第四十八条规则向基层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用人单位依据调停判决法第四十九条规则向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吊销判决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应当判决驳回恳求。被人民法院驳回申述或许劳作者撤诉的,用人单位能够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吊销判决判决。”该条第二款规则针对的应是驳回劳作者的申述,而本案一审驳回的是原告用人单位的申述,适用法律过错。3.该案湖滨区法院现已受理并驳回申述,依据一事不再理准则,中级法院不能从头立案,应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吊销一审判决,本案由湖滨区法院移交中院审理。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知识:
劳作判决是指由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对当事人恳求判决的劳作争议居中公评与判决。在我国,劳作判决是劳作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必经程序。依照《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规则,提起劳作判决的一方应在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一年内向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提出书面恳求。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然超越法律规则的恳求判决时效的,判决委员会不予受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