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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确认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12:45
(一)著名商标的确定准则
综观各国,著名商标的确定准则首要有两种形式:自动确定和被迫确定。
(1)自动确定是指在未发作权力胶葛的状况下,有关部门应商标所有人的恳求,为防备将来可能发作的侵权胶葛,对商标是否著名进行确定,意图是给该商标以扩展规模的维护。
(2)被迫确定则是指在现已发作权力胶葛的状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恳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著名,能否给予扩展规模的维护进行确定。
(二)我国著名商标确定准则的改变
在我国,对著名商标的确定可分为两个阶段。
1.自动确定,全面维护
2001年我国《商标法》修正之前,关于著名商标的维护,我国采纳的是自动确定,全面维护的根本形式。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商标局每年从很多存在的商标之 中,依据该局1996年发布的《暂行规则》,从七个方面进行批量确定:(1)运用该商标的产品在我国的出售量及出售区域;(2)运用该商标的产品近3年来 的首要经济指标(年产量、出售额、赢利、商场占有率等)及在我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运用该商标的产品在外国或区域的出售量及区域;(4)该商标的广告 发布状况;(5)该商标最早运用及其接连运用的时刻;(6)该商标在我国及外国或区域的注册状况;(7)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文件。不可否认,国家工商行 政办理总局商标局凭仗其“自动确定,全面维护”的方法,在我国的著名商标维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效果,但这种根本维护形式却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首要,这种根本维护形式违反了著名商标维护的主旨。著名商标的法令维护,从其发作之日起,便是世界上两种不同商标维护准则相和谐的产品。即当世界上商标的 注册准则与运用准则的维护不相平衡时,《巴黎公约》给予商标运用准则的歪斜性维护。世界贸易安排的TRIPS协议又将著名商标维护扩展到在非相似产品中的 运用的维护。但不管怎样,两个世界性公约给予著名商标的维护都是个案确定,被迫维护。即当发作了侵权胶葛,合法权益遭到侵略时,恳求确定著名商标而取得的 扩展维护。而我国的著名商标维护形式,则是突出了行政机关的自动性,对著名商标采纳的是自动确定,全面维护。因而,显着违反了著名商标世界维护的主旨。
其次,这种根本维护形式无法处理著名商标确定中存在的时刻和空间问题。是否著名是一种客观存在,而这种客观存在会跟着时刻的推移发作变化。某一商标在刚刚 进入商场时并不著名,但伴跟着商场化的运作,必定时刻后成了著名商标。相同,某著名商标完全能够因产品淡出商场而被相关大众淡忘而不再著名。在这两种状况 下,假如发作权力胶葛,是否以著名商标来对待,这是自动确定所无法处理的。
第三,这种根本维护形式,简单使著名商标被误解为一种荣誉。某商标若被官方确定为著名商标,给大众的商场信息是它十分有名,它标明着产品或服务质量好,这 样著名商标在大众心目中就被误解为一种荣誉。而企业为了投合大众,就可能主意设法乃至不择手法得到这种荣誉。直接结果是企业忽视产品和服务质量,盲目寻求 确定,著名商标必定程度上掺人了许多主观要素,导致著名商标名不符实,极大地损害了顾客的利益。
2.被迫确定,个案维护
2001年末,我国正式参加世界贸易安排(WTO)。我国人世一方面为企业带来了很多的机会和应战,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加快了修正规章准则,标准行政行为 的变革脚步。详细到对著名商标的维护上,由于世界贸
易安排所认可的世界通行常规是:著名商标的确定根本上都是由法院依据详细状况进行确定判别。此外,在实 践中,各国对著名商标的维护采纳的也是“被迫确定,个案维护”的形式。所以为了实施人世许诺,我国政府有必要标准自己的行政行为,在著名商标的确定维护上采 取“被迫确定,个案维护”的新准则。2001年 12月1日起我国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商标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发布了《规则》,废止了《暂行规则》。这样,在著名商标的维护上,我国现在 现已与世界处于同一水准。
被迫确定是由人民法院(也可所以行政机关)在审理案子、处理胶葛时,对个案中的商标是否著名进行确定。它以200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14条为确定标 准,即(1)相关大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运用的持续时刻;(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刻、程度和地舆规模;(4)该商标作为著名商 标受维护的记载;(5)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要素。
实施“被迫确定,个案维护”的长处:
(1)契合世界公约维护著名商标的主旨。
(2)契合商场经济规律的运作。
(3)有利于节省有限的行政资源,进步行政机关在相关业务中的办事效率。
(4)有用的处理著名商标确定中的时刻和空间问题。自动确定无法处理著名商标的时刻和空间问题,而被迫确定,在发作商标胶葛时详细状况详细分析,契合著名商标确定条件就可给予著名商标的维护;不契合著名商标的条件,就不能给予著名商标的维护。
(三)理清对著名商标的知道
尽管我国现在对著名商标的确定准则已修正为:“被迫确定,个案维护”,但对著名商标的知道,还有许多问题需理清:
1.著名商标耒是永久都著名
自动确定的坏处是简单给企业及大众一种误解,即一旦成为著名商标,就可永久享用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在实施被迫确定后,应当清晰,任何商标不可能永久得到 特别维护。在发作商标侵权的时分,要想得到特别维护,有必要从头进行著名商标的确定,而不管该争议商标从前是否属著名商标。
2.著名商标的效能仅及于今案
为什么要被确定为著名商标?是由于商标注册人想得到扩展维护。但需求留意的是这种扩展维护仅针对个案。一旦案子完毕,著名商标的任务即告完结,并发作两种 法令结果:一是案子所做出的承认的法令效能即行停止,著名商标复归于一般商标;二是本次确定作为下次维权时从前作为著名商标被维护的依据记载。
3.著名商标仅仅是一种法令维护手法
自动确定,简单使企业将“著名商标”当作“金字招牌”,误解为一种荣誉。实施被迫确定后,著名商标的专一效果便是协助企业更好地处理商标侵权胶葛。“著名 商标”将从企业的一种荣誉改变成一种法令维护手法,如企业本来没有“著名商标”的称谓,但当其商标被抢注、仿制、仿照或被登记成企业名称时,都能够出示相 关证明向商标局请求确定自己为“著名商标”,能够有用的避免别人“白搭车”,维护自己多年来辛辛苦苦支付的汗水。
4.个案维护并柬扫除行政机关的仪定维护
一般状况下,被迫确定,个案维护,首要由法院来进行维护。但依据《规则》,被迫确定,个案维护也能够由行政机关来进行,法院确定属司法维护;行政机关确定则属行政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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