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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增加准驾车型驾驶证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00:57

一、请求条件
已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驭证的驾驭人,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请求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载,并契合下列规则:
(一)年纪条件:
1、请求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简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请求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或许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请求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无轨电车或许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请求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请求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请求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卡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请求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请求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无轨电车或许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许矫正视力到达对数视力表5.0以上。请求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许矫正视力到达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别离距音叉50厘米能区分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用正常;
6、下肢:运动功用正常。请求驾驭手动挡轿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请求驾驭自动挡轿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用障碍。
(三)不得请求机动车驾驭证的景象: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晕厥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发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阻碍安全驾驭疾病的;
2、啃咬、打针毒品、长时刻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没有改掉的;
3、撤消机动车驾驭证未满二年的;
4、形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撤消机动车驾驭证的;
5、驾驭答应依法被撤消未满三年的;
6、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四)请求添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契合下列规则:
1、请求添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获得驾驭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低速载货轿车或许三轮轿车准驾车型资历三年以上,并在请求前最近接连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载;或许获得驾驭城市公交车、大型卡车准驾车型资历一年以上,并在请求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载。
2、请求添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获得驾驭中型客车或许大型卡车准驾车型资历三年以上,并在请求前最近接连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载;或许获得驾驭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历一年以上,并在请求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载。
3、请求添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获得驾驭中型客车或许大型卡车准驾车型资历五年以上,并在请求前最近接连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载;或许获得驾驭牵引车准驾车型资历两年以上,并在请求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载。
4、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请求添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
(1)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员逝世,承当悉数职责或许首要职责的;
(2)醉酒后驾驭机动车的;
(3)在本记分周期和请求前最近接连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驭机动车行为的;
(4)在本记分周期和请求前最近接连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驭机动车行进超越规则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驭证未被撤消的。
二、可请求的车型
本市居民在契合增驾条件的情况下,可请求添加已具有的车型以外的相应车型;在本市暂住人员能够请求添加的准驾车型仅为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
三、处理地址
(一)境外人员(外国人、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我国华裔)在车辆处理所涉外处理科处理。
(二)其他人员在车辆处理所分所处理。
四、提交的材料
(一)按规则填写的《机动车驾驭证请求表》;
(二)北京市卫生局确认的县级以上医疗组织或戎行、
装备警察部队确认的团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原件;
(三)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请求人的机动车驾驭证原件;
(五)机动车驾驭人相片3张。
相片要求为:
请求人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五颜六色自己单人半身证件照。布景色彩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明晰,层次丰厚,神态天然,无显着畸变。相片尺度为32mm×22mm,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五、考试
(一)考试科目分为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相关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所驾驭技术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路途驾驭技术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考试次序依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顺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与后一科意图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能够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停止。请求人能够从头请求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停止后的二十日预定。
(二)预定考试科目二,应当契合下列规则:
1、添加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简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获得驾驭技术准考证明满十个作业日后预定考试。添加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还需到达规则的训练时刻。
2、添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准驾车型的,在获得驾驭技术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定考试。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还需到达规则的训练时刻。
(三)预定考试科目三,应当契合下列规则:
1、添加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简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获得驾驭技术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定考试。
2、添加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准驾车型的,在获得驾驭技术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并到达规则的训练时刻后,预定考试。
3、添加中型客车、大型卡车准驾车型的,在获得驾驭技术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并到达规则的训练时刻后,预定考试。
4、添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获得驾驭技术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并到达规则的训练时刻后,预定考试。
(四)请求人在考试进程中有作弊行为的,撤销本次考试资历,现已经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果无效。
六、收费
(一)机动车驾驭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相关常识考试(科目一)收费规范为每人每次50元;
(三)场所驾驭技术考试(科目二)收费规范为每人每次40元;
(四)路途驾驭技术考试(科目三)收费规范为每人每次60元。
七、处理时限
请求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合格后,两个作业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驭证。
八、身份证明是指:
(一)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寓居、暂住证明。
(二)现役武士(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戎行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战士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用武士身份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自己居处地址证明。
(三)境外人员(外国人、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我国华裔)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组织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用身份证件。
九、处理程序:
受理—审阅—契合规则的,收存相关材料并进行录入—收费—预定考试—考试合格后,制造发放驾驭证
十、处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全法施行法令》、《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则》(公安部令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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