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05:00问题:我局有1户工业性质一般纳税人(正式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前五个月一向未开具专票,且接连多月零低申报,本来核定该企业每月专票用量为20份,本月已开完20份专票,因事务需求,企业要求再增购30份专用发票,这种状况能否同意其增购专票,增购专票前,可否要求企业先预缴税款?
回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办理有关问题的紧急告诉》 (国税创造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则: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意当月运营需求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有必要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一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正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证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告诉》 (国税发〔2009〕10号)中的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办理有关问题的紧急告诉》(国税创造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款有关企业增购专用发票有必要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的规则,修正为按3%预缴增值税。
因而,依据上述文件规则,现在只要商贸企业增购专用发票需求预缴税款,工业企业在增购专用发票时不需求预缴税款。
别的,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同意,需求您的主管税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的实际状况承认,仅经过您的描绘咱们无法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