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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关于农村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03:12
关于乡村恶势力违法案子
修订后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分解为若干罪名,别离规则了相应的惩罚,更有利于冲击此类违法,也便于实践中操作。对施行多种原刑法规则的“流氓”行为,构成违法的,应按照修订后刑法的罪名别离科罪量刑,按数罪并罚准则处理。关于团伙成员相对固定,以暴力、要挟手法称霸一方,欺压百姓,采纳收取“保护费”、代人强行收债、违规强行承揽等手法,公开与政府敌对的,应按照黑社会性质安排违法处理;其间,又有成心杀人、成心伤害等违法行为的,按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关于乡民集体械斗案子
处理此类案子要十分注意政策界限。案子经审理并提出处理定见后,要寻求当地党委和有关部门的定见。既要严厉依法办事,又要做好耐性详尽的解说作业,把处理案子与彻底治愈械斗发作的原因结合起来,避免发作意外和呈现新的敌对抵触。
要查清现实,辨明职责,正确适用惩罚。处理的要点应是械斗的安排者、策划者和施行违法的骨干分子。一般来说,械斗的安排者和策划者,应对安排、策划的违法承当悉数职责;直接施行违法行为的,应对其施行的违法行为担任。要注意缩小冲击面,扩展教育面。对积极参加违法的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契合缓刑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对被鼓动、诈骗、威胁而参加械斗,情节较轻,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不按违法处理。
要注意做好被害人的作业。对因参加械斗而受伤的被害人,也应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质;对因受害形成出产、生活上困难的,要帮忙有关部门处理好,尽力依法做好善后作业,消除敌对心情,铲除乘机再度报复的潜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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