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20:49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当下列责任:
(一)保护承揽方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不得不合法改变、免除承揽合同;
(二)尊重承揽方的出产运营自主权,不得干与承揽方依法进行正常的出产运营活动;
(三)按照承揽合同约好为承揽方供给出产、技能、信息等服务;
(四)实施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团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根底设备建造;
(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发包方责任的规则。
发包方不光享有权力,也要承当责任。本条规则的发包方的这些责任是法定责任。发包方有必要实施,不得减轻或许抛弃,在承揽合同中也不得约好减轻或许抛弃。假如承揽合同中有减轻或许抛弃其责任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现将本条规则的这几项责任别离阐明如下:
一、保护承揽方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不得不合法改变、免除承揽合同
国家实施乡村土地承揽运营准则,这是一项基本国策。法令保护农人的承揽运营权,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令对农人的土地承揽运营权的保护都做了规则。本法第5条中也明确规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掠夺和不合法约束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承揽土地的权力。乡村团体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揽运营权是经过签定土地承揽合同来表现的。因而,发包方有责任保护承揽方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不得不合法改变、免除承揽合同。
二、尊重承揽方的出产运营自主权,不得干与承揽方依法进行正常的出产运营活动
出产运营自主权是承揽方自主组织出产、自主运营决议计划的权力,是承揽权的最重要的内容。发包方有责任尊重承揽方的出产运营自主权,不得干与承揽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的出产运营活动。因为发包方享有发包权,也有监督和阻止承揽方危害承揽的土地和农业资源的权力,因而,很简单干与承揽方的运营活动。实际中也经常出现逼迫承揽土地的农人栽培某种作物等情况,规则发包方的这项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三、按照承揽合同约好为承揽方供给出产、技能、信息等服务
我国实施的以家庭运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运营体系,“统”的意义,便是要求团体经济组织要做好为农户供给出产、运营、技能等方面的一致服务。中央文件屡次提出,要增强团体经济组织的实力,更好地为农户供给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发包方有责任协助承揽方搞好出产运营,供给出产、技能、信息服务。在水利排灌、农机推行、机械作业(大型耕种、收割机械作业等)、出产资料(化肥、种子等)、道路设备、农业技能等方面,独自的农户信息来历途径少,也没有满足的资力去处理。团体一致运作更契合规划效应。在乡村推行土地承揽准则以来,因为土地承揽到户了,有些村团体本来把握的机械、排灌设备等团体财物或许分掉了,或许搁置起来了。因为人均土地较少,承揽户一般不需要大型农业机械。跟着乡村经济的开展,一些农人置办了小型机械,也不依赖村团体。实际中自给自足、出产率低下的小农经济仍很多存在。这种情况不利于出产力水平的进步和乡村经济的开展。乡村根底设备建造、大型机械的选用和科学种田对提高农业经济开展水平是有必要的。并且,村团体经济组织也有条件供给服务。因而,本条第3项规则了发包方的服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