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05:28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正式施行。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所引证的法令及细则条款依据已发作变化,需求依据修订后的法令及细则进行修正。现将有关修正内容清晰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六条”修正为“按《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八条”。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则,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正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则,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出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第一条中\"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修正为\"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征收率\"。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康复抵扣进项税额资历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三十条规则:\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景象之一者,应按出售额按照增值税税率核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许不能够供给精确税务材料的;(二)契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请求处理一般纳税人确定手续的。”修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者,应按出售额按照增值税税率核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许不能够供给精确税务材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则外,纳税人出售额超越小规模纳税人规范,未请求处理一般纳税人确定手续的。\”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财物评价减值发作的流动财物丢掉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则:\非正常丢掉是指出产、运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丢掉\”修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则,非正常丢掉是指因办理不善形成被盗、丢掉、腐烂蜕变的丢掉。”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十八条规则\"修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十七条规则”。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办理有关问题的紧急告诉》(国税创造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款有关企业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出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的规则,修正为按3%预缴增值税。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办理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国税创造电〔2004〕62号)第七条第一款有关教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4%征收率核算预缴税款的规则,修正为按3%征收率核算预缴税款。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小规模企业出售货品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批阅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4〕895号)第一条“增值税征收率4%(商业)或6%(其他)”修正为“增值税征收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