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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诉讼主体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02:42
假如企业资不抵债的,是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赞同破产的,应当作出破产裁决,而且需求指定破产办理人。那么,破产办理人是诉讼主体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破产办理人是诉讼主体吗
破产办理人是诉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决受理破产请求的,应当一起指定办理人。
第二十五条 办理人实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债款人的产业、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
(二)查询债款人产业状况,制造产业状况陈述;
(三)决议债款人的内部办理业务;
(四)决议债款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款人会议举行之前,决议持续或许中止债款人的经营;
(六)办理和处置债款人的产业;
(七)代表债款人参与诉讼、裁定或许其他法令程序;
(八)提议举行债款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以为办理人应当实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办理人的职责还有规则的,适用其规则。
由于法令规则得不很清晰,导致社会公众(包含部分司法人员)对破产企业办理人的法令地位发生了认识上的误差和不合,尤其是在与破产企业相关的一些诉讼中怎么承认破产企业办理人之诉讼主体资历便成为咱们需求首要处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在触及破产企业的诉讼中,有法院直接把破产企业办理人列为诉讼当事人明显,法令的理论和法令的实践呈现了对立和抵触。
根据破产法的规则,在破产清算的法令实践中,破产企业办理人具有公章,直接以自己作为独立安排的名义向破产企业的债款人催收债款、对外签定让破产企业承当法令义务的合同、向破产企业的债款人分配产业或提起有关民事诉讼等。明显,这等于将破产企业办理人的法令地位或主体资历放到了与破产企业的法令地位或主体资历相同等的方位;而且,从形式上看,破产企业办理人作为一个独立安排或安排在主体资历方面已彻底代替了破产企业本身。
从法理上讲,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后,破产企业的法人资历在清算完毕前并没有停止或消除,其仍享有必定的民事权利才能和行为才能。虽然破产企业法人的代表机关和履行机关是破产企业办理人,但办理人从事民事活动(如催收债款或供认债款)所发生的法令作用却由破产企业来承当。这时的办理人行使的功能类似于企业破产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等企业内部安排行使的功能。在企业破产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等安排从事对企业债款进行清收、对企业债款进行承认、对外签定合同等民事行为必定要以企业的名义进行,那么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办理人从事上述行为也应当以破产企业的名义进行而且破产法明文规则办理人代表债款人参与诉讼、裁定或许其他法令程序,如办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不契合代表诉讼的条件。由于破产企业清算组从事民事活动或提起诉讼不该当是为了办理人本身的直接或直接利益遭到危害而为之,而只能是为完结破产清算事宜为之。
从诉讼法视点讲,能够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包含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破产企业办理人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既不归于法人诉讼,也不归于法令规则的“其他安排”参与诉讼的领域。由于,依照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作为诉讼主体的“其他安排”是指合法建立、有必定的安排安排和产业,但又不具备法人资历的安排,包含:1、依法挂号收取经营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安排;2、依法挂号收取经营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挂号收取我国经营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挂号收取社会团体挂号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建立并收取经营执照的分支安排;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安排;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安排;8、经核准挂号收取经营执照的城镇、大街、村办企业;9、契合本条规则条件的其他安排。明显,破产企业办理人虽然有相应的人员组成,但却没有独立的产业,无法以本身才能对外承当法令上的产业职责。所以,破产企业办理人不该被理解为法令认可的其他安排。
综上所述,破产企业办理人不该是一个脱离破产企业而独立存在的安排或安排,它归于破产企业内部的特别表意机关(代表机关)和履行机关。破产企业办理人成员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不尽职违法有危害破产企业债款人利益、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国家利益或破产企业股东利益等行为,所发生的法令职责应当由办理人成员个人承当。破产企业办理人没有归于自己的产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外不该具有民事主体法令资历,若需对外签约或诉讼,不能以自己名义而应当以被破产企业名义安排施行进行。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破产办理人应当在职务范围内,仔细实行职责,破产办理人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主体,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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