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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法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00:46
触及婚姻案子具有必定的特殊性,应当依据具体情况确认由原告住所地或许被告住所地法院统辖。
依据法令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按以下规范确认涉外婚姻案子的统辖法院:
(1)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法院统辖。
(2)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法院统辖。
(3)我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法院申述的,受诉法院也有权统辖。
(4)我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统辖。对不在我国境内寓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则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统辖。
(5)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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