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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能否受理债权人的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09:46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能否受理债权人的诉讼?
答:1、债权人申述对方最好在其脱离住所地一年以内申述,由于有如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项:“公民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住所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当地在外。”
2、债权人申述后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首先看原告的依据充不充沛,假如充沛法院能够布告传唤被告,布告期限届满,被告仍不应诉,假贷联系清晰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这儿的法律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假贷案子的若干定见”第五项:“债权人申述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产业所在地法院统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供给证明假贷联系存在的依据,受理后布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布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假贷联系清晰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假贷联系无法查明的,裁决间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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