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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5:37

甲为一闻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表演公司。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表演合同,约好甲在乙主办的一场表演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交给甲表演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好付出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事故而受伤住院。乙经过向医师问询甲的伤情得知,在表演日之前,甲的身体有恢复的或许,但也不扫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与原定的表演。根据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告诉,建议暂不予付出合同中所约好的五万元劳务费。
本案中,乙方的行为归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本案中,甲、乙两边的债款是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作,而且按合同约好,乙方有先实行给付表演劳务费的责任。在该双务合同建立后,甲方因事故而形成身体损伤,致使有到时不能实行进场表演责任的或许。乙方在问询医师,得知甲方到时实行其进场表演责任的才能尚不确守时,对甲方发出了告诉,奉告甲方其表演劳务费不能按合同原定予以提早付出,这是乙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正当行为,完全契合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契合民法中的诚笃信用准则和公正准则。关于乙方的该种行为,在法律上和法理上都是应当给予支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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