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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滞纳金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01:07
在实践中,咱们许多人或许都会接触到有关行政强制滞纳金在什么状况下适用的问题,可是由于咱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许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行政强制法》施行后税款滞纳金的法令适用问题
《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强制的规则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则归于旧的特别法与新的一般法之间的联系。对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的抵触一般按以下准则处理:一是新的一般规则答应旧的特别规则持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则;二是新的一般规则废止了旧的特别规则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则。三是按《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则处理,即“法令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则与旧的特别规则不一致,不能确认怎么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判决”。[10]依据上述准则,《行政强制法》施行后税款滞纳金的法令适用触及以下两种状况:
非强制领域的税款滞纳金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则。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则,所谓“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抵触”是指两者对“同一事项”的规则不一致,依据上文剖析,该类滞纳金与强制领域的滞纳金除了称号相同,其内在是彻底不同的,并不归于“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规则”,应持续适用《税收征管法》的规则。
强制领域的税款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的规则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则存在抵触,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判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行政决议确认的期限交纳税款,期限届满即开端核算滞纳金;但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之规则,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行政决议确认的期限交纳税款,经税务机关催告后交纳的,则不加收滞纳金。存在规则不一致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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