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法人清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04:40企业法人清算是指企业中止时,由清算主体对即将中止的企业法人的产业和债款、债款进行整理,了断其作为当事人的法令关系,然后使其归于消除的必经程序。设置企业法人清算准则的底子意图就在于经过清算程序消除企业法人作为独立品格主体期间所发作的各种法令关系(包含行政法令关系、民事法令关系),使其在中止的法令成果发作之前结束权力、承当职责,保证投资人利益、员工权益、国家和债款人利益不因其中止遭到损害,以保证国家处理活动和商场运营次序的安全和安稳。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法人清算应当在企业法人中止的法令成果发作之前进行,未经清算结束的企业法人不能发作中止的法令成果。企业法人清算准则也应当成为企业法人安排规矩和现代企业准则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可是,由于我国的企业法人清算准则散见于单行法令法规中,没有构成一致的、详细的、具有遍及适用效能的底子规矩,受这些法令法规调整规模的约束,彼此之间不能互补,乃至彼此抵触,加之这些现行法令法规对企业法人清算准则的设置缺少必要的法令保证,使得这一准则在运作中呈现了法令盲区和莫衷一是现象。比方,企业法人因不同原因此中止时的清算程序、清算程序的期限、清算职责主体不实行清算职责所应承当的法令职责等问题均无详细规矩可循。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企业法人借中止逃废税赋、债款,损害国家、债款人利益和员工权益的现象日趋严重,现已成为构成国有财物丢失、阻止商场经济健康有序开展的要素之一,完善、标准企业法人清算准则也应成为司法界有必要加以仔细研讨和处理的课题。一、现行法令、法规对企业法人清算程序的设置存在盲区。企业法人中止成果发作的标志性内容是向挂号处理机关处理刊出挂号并布告,经核准后使其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归于消除,企业法人即损失法令关系主体资格。可是,作为建立企业法人底子法令地位和底子安排规矩的《民法通则》仅规矩企业法人中止应当进行清算、应当处理刊出挂号并布告,而未清晰清算与刊出挂号的先后顺序,这就呈现了未经清算的企业法人能否处理刊出挂号这一法令问题。虽然在我国《破产法》、《公司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中,企业法人中止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处理刊出挂号这一底子规矩已表现的十分清晰,并且这一理论观念已成为民法研讨的一致,但由于上述法令所调整规模的特定性、局限性,使得这一底子规矩仅能适用于公司法人(包含外资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和适用破产程序破产的企业法人,而不能适用于悉数企业法人。比方这些法令调整规模之外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非因破产而中止时应怎么处理清算和刊出的先后顺序,在现行法令条文中没有清晰的答案,呈现了先清算后刊出这一底子规矩法令适用规模的盲区。这一现象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成分为根底成分并以成文法为司法根据的我国,无疑会构成操作上的紊乱,企业法人的中止程序、挂号机关的处理活动、司法机关的审判根据均呈现了莫衷一是的局势,不能不以为是一遗漏。正由于企业法人清算准则是企业法人的底子安排规矩,对悉数性质的企业法人均应具有适用力,所以企业法人中止清算程序的设置不只应在调整特定性质或特定事项的企业法人安排规矩中加以清晰,更应该在具有遍及适用力的民法典中建立其底子的运作规矩。笔者以为,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假如可以进一步清晰出企业法人中止清算的底子程序和底子运作方法,将是对上述遗漏的有用补偿,并且现行《公力司法劳作》第一百九十一条至第一百九十七条有关公司中止清算程序的详细内容,也为完善民法典此项内容供给了老练的经历形式,彻底有赋予其遍及适用力的价值和或许。二、现行法令、法规对企业法人清算程序的设置存在对立。企业法人中止时应先清算后处理刊出挂号是契合清算准则设置意图的,但未结束清算或许非因破产中止的企业法人经清算其产业缺乏清偿债款时,能否处理刊出挂号呢?当然是不能的,由于设置清算准则的意图就在于经过不同的法令程序了断企业法人存续期间发作的法令关系,因破产中止要经过破产程序清算,非因破产原因中止要经过非破产程序清算,虽适用的法令不同,但清算未结束或以非破产程序清算的企业法人产业缺乏清偿债款时,均不或许了断已发作的法令关系,也当然不能发作中止的法令成果,更谈不上刊出挂号了。而国务院于一九八八年发布的《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却规矩:“企业法人处理刊出挂号,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请求刊出挂号陈述、主管部门或许批阅机关的同意文件、整理债款结束的证明或许清算安排担任整理债款债款的文件”,这一内容明显并不着重企业法人刊出挂号以清算结束为条件,而仅要求有清算安排担任整理债款债款即可处理刊出挂号。笔者以为,清算安排担任整理债款债款与担任清偿债款是底子不同的,整理债款债款并不代表可以悉数清偿债款,这一规矩等于答应企业法人在未经清算了断原有法令关系的状况下宣告中止,借此逃废债款、诡避税赋的状况也就不可避免。由于企业法人的刊出挂号是使企业法人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归于消除的法定要件,在中止原因发作今后、刊出挂号结束之前该企业仍具有独立的法人品格,与原有企业法人的差异仅在于活动规模的约束上,即归于中止清算规模外活动的清算法人,与原企业仍系同一法人;而清算安排则是担任对原企业法人债款债款和财物进行整理、保管的暂时性安排,不只任何法令、法规未赋予其独立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活动的规模要限于清算事宜,活动的成果无条件地要由清算法人来接受。这样一个无独立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不能独立承当民事职责的暂时性安排所做出的担任整理债款债款的许诺,实质上也当然无任何法令含义。一起,仅有清算安排担任整理债款债款的许诺即可使企业法人处理刊出挂号,无疑会引起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损失后再进行清算的法令成果,假如清算的成果是不能清偿悉数债款,除按破产程序清算的状况外,未获清偿的债款由谁来承当职责呢?原企业法人由于现已处理了刊出挂号而损失了承当民事职责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职责主体,而清算安排则是无任何独立产业的暂时安排,不能独立承当民事职责,也无产业承当民事职责,使得债款人利益的保护从程序上、实体上均失去了法令根据。这两难局势当然也不是设置企业法人中止清算准则的初衷。曾有观念以为,可以依照债款份额从整理所得产业中受偿,但笔者以为这是以清算程序违法替代破产程序的做法,不只使破产法再无任何存在的含义,也为借企业中止之名逃废债款、税赋的行为制作了条件。由于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存在本质差异,前者以企业法人的产业不能清偿悉数债款为条件,以经过破产清算最大极限地公正清偿债款为意图,并需经过司法程序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公正清偿;而后者不只没有不能清偿债款的条件约束,也无需凭仗国家强制力保证公正清偿,彻底凭仗清算安排自己的行为结束;假如非破产中止的企业法人经清算不能清偿悉数债款,而该企业法人又已刊出挂号,清算安排的清算陈述有多少值得信任的价值就不只成了疑问,清算安排面临一个既不能清偿债款又已宣告损失民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这一对立主体,也就成了剩余的安排;而供认其清算陈述,在没有任何监督制约条件下构成的不能清偿悉数债款的清算成果,必将导致整个社会信誉度的败退,更不可取。所以清算结束是处理刊出挂号的必要条件,清算成果可以清偿悉数债款对错破产清算企业法人处理刊出挂号的必要条件,非破产中止而清算的企业法人财物不能清偿悉数债款时,有必要请求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