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有质量问题怎样处理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21:25
网友发问:
出口产品因为质量问题补偿应怎么处理?
律师回答:
依据《国家外汇办理局关于印发货品买卖外汇办理法规有关问题的告诉》(汇发[2012]38号)第三十七条契合下列状况之一的事务,企业应当在货品进出口或收付汇事务实践发作之日起30天内,经过监测体系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估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买卖融资;(四)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用期内发作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同一合同项下转口买卖出入日期距离超越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越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事务;(六)其他应当陈述的事项。
关于第(一)、(二)、(四)项,企业还需报送相关企业买卖信息。
所以,如超越以上期限请按规则陈述。
出口产品因为质量问题补偿应怎么处理?
律师回答:
依据《国家外汇办理局关于印发货品买卖外汇办理法规有关问题的告诉》(汇发[2012]38号)第三十七条契合下列状况之一的事务,企业应当在货品进出口或收付汇事务实践发作之日起30天内,经过监测体系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估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买卖融资;(四)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用期内发作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同一合同项下转口买卖出入日期距离超越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越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事务;(六)其他应当陈述的事项。
关于第(一)、(二)、(四)项,企业还需报送相关企业买卖信息。
所以,如超越以上期限请按规则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