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车辆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不同,应怎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14:17同一车辆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稳妥人不同,应怎样处理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详细赔付时,存在赔付次序问题(遵从社会保障优先的准则,先由交强险依照分项职责规模赔付,缺乏时再由商业三者险理赔)。两者的稳妥人是同一公司还好处理,但假如两者的稳妥人非同一公司,交强险合同条款的效能以及职责规模巨细都会影响到商业三者险职责的巨细。即在必定程度上,交强险稳妥人和商业三者险稳妥人存在显着的利益对立。但在触及交强险的诉讼中,因为商业三者险的稳妥人并不是合同的相对人,一般没有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也无法进行抗辩,一旦法院作出不利于商业三者险稳妥人的裁判,商业三者险稳妥人因不是诉讼当事人,无法上诉、申述。在这以后的商业三者险诉讼中,稳妥人即使对交强险的抗辩有理,但因为交强险职责规模已被收效裁判所确认,其主张也难以支撑。
故在现在法令没有对商业三者险稳妥人的诉讼位置予以清晰的情况下,鉴于稳妥合同联系的特殊性,可在交强险诉讼中追加商业三者险稳妥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曾广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