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范怀诉郭明华买房款未付清房屋买卖和换房无效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01:18
原告:范怀。被告:郭明华。第三人:兴义市交通运输处理总站(下称交管站)。1985年,交管站欲用其坐落于七舍乡街面的3间瓦房,与别人交流有隶属空位可建停车场的房子。范怀知悉后,愿将其用9760元向朱金友购买的七舍乡街上的瓦房3间及其厨房、厕所和房前约400平方米的空场,与交管站交流,因两边定见纷歧,未能达到换房协议。范怀未 住在其所购房子内,仅在房内放置一些资产。郭明华得知范怀与交管站换房不成而想出卖该房后,屡次找范怀洽谈购买该房,以便在购买后和交管站的欲换房子交流。1987年12月8日,郭明华与范怀达到口头协议,范怀将其向朱金友购买的房子出卖给郭明华,价款11000元;双 方于同月10日到交管站立契交清悉数价款,并由郭明华和交管站签定换房协议。10日,范怀未按约好到交管站,郭明华与交管站签定了换房协议。同月12日,范怀到郭明华处,因郭明华不能付清悉数买房款,两边口头议定:郭明华先付4000元,余款于同月15日付清,房款付清 后正式立契。郭明华当即交给范怀4000元。15日,范怀依约到郭明华处,但郭明华只付出1000元,另6000元两边商定延至1988年1月2日悉数付清;郭明华还向范怀借该房的原买房契约和房子钥匙,并写借单于20日偿还。同月17日,交管站住进范怀之房,次日,郭 明华住进交管站之房。1988年1月2日,郭明华只付了2000元给范怀,两边再次商定限郭明华于当月28日付清4000元余款,逾期每日按30%计息,郭明华并出具了欠条。同月13日,交管站对所换房子进行修理,并在门前空位四周打围墙。相邻的七舍乡第五乡民组金内成 等户因围墙将阻断其收支通道,而与交管站发作争议。交管站、郭明华及受影响的几户乡民经洽谈,由郭明华出资2000元,另修一条路供受影响的相邻户收支。同月30日,范怀到郭明华处索要欠款,郭明华提出原洽谈买房时,范怀未向其阐明门前土地中有相邻住户的通道,要求范怀 承当部分改路费。范怀不赞同,郭明华则拒付所欠房款,两边发作胶葛。同年3月19日,范怀以郭明华与交管站歹意勾结、隐秘签定换房协议,侵略其房子所有权,郭明华并私行拿走其房内资产为理由,诉至兴义市人民法院,要求废弃与郭明华的房子生意口头协议,康复房子原状和返还 资产,郭明华并应补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郭明华辩称:两边有房子生意的口头协议,且已付了部分房款;所买房子已和交管站交流,要求保持两边的房子生意联系有用。「审判」兴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范怀与郭明华的房子生意未经房管部分处理产权过户手续,是不合法的。但郭明华已交给范怀房款7000元,并出具了4000元的欠条,约好了付款日期,生意联系已成现实,该房子生意联系应予保持。郭明华未按约好期限给付欠款,致合同未能悉数 实行,应承当必定的过错职责。郭明华在其与范怀的房子产权过户手续还未处理时,便和交管站交流房子的做法欠妥。据此,郭明华应负本案的首要职责。七舍乡第五乡民组的通行路途被交管站修围墙阻塞,以及范怀要求补偿其他财产损失应另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七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榜首百一十二条、榜首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于1988年11月10日判定: 一、当事人两边口头缔结的房子生意协议有用,两边有必要依法补办契税等手续; 二、郭明华所欠范怀房子款4000元及其利息253.04元(1988年1月28日至8月31日月息6厘,计183.04元;9月1日至11月10日月息1分5厘,计70元),在判定收效后1个月内实行结束。范怀不服此判定,上诉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废弃两边的口头房子生意协议,废弃郭明华与交管站的换房协议,返还房子。郭明华赞同原判。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范怀与郭明华虽口头洽谈生意房子,但没有正式立契完税,亦未交给房款和房子,不能视为生意联系现已建立和房子所有权发作搬运,郭明华无权将没有归于己有的房子予以处置。过后,范怀对郭明华无权处置房子的行为进行了追认 ,郭明华应及时实行义务,付清房价款,促进房子生意联系建立。然其逾期不付清房款,导致房子生意合同不能实行,应负悉数职责。因郭明华无实行诚心,范怀要求免除两边的房子生意合同,应予支撑。郭明华私行与交管站签定的换房协议自始无效。鉴于交管站对该房确进行了修理,修理费用应由范怀付出,其他添附的设备和围墙,由交管站自行撤消。一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妥,应予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榜首百五十一条榜首款第(二)项之规定,于1989年6月26日判定: 一、吊销一审判定; 二、范怀与郭明华所立房子生意合同予以免除,范怀返还7000元房价款给郭明华,于判定收效后10日内付清; 三、废弃郭明华与交管站的房子交流协议,范怀交给交管站700元房子修理费,判定收效后10日内付清;交管站在判定收效后10日内将房子返还给范怀,并自行撤除所添附的设备及围墙。 终审判定后,交管站未履行判定,又自行平整了地基,安装了铁门,付出费用1600余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