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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7:36
【案情】2008年2月22日,被告范某为原告张某出具个人书写的许诺,被告愿为原告操作股票,操作资金账户(本金为20万),期限一年(2008.2.30-2009.2.30),期限届满账户金额到达25万元,如未到达许诺金额,被告愿承当职责。操作期间被告向原告付出一年利息,合计2.4万元,分四次付清。在此一年傍边,被告实践现已向原告付出两次利息,合计12000元。约好期满,即2009年2月,原告无法联络被告。2009年8月7日,原告在证券公司查询到资金对账单,资金余额37342.69元,新赛股份一股财物市值9.62元,总财物37352.31元。原告一向未能找到被告,遂诉至法院。
【判定成果】因法院无法找到被告,遂公告送达被告,缺席开庭审理,法院以为,原、被告签定的托付合同建立,但因违反了相关法令法规的禁止性规则,从而该托付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20万本金。
【分析】近些年,跟着经济的开展和公民知道的进步,人们现已不再仅仅把个人的资金存放在银行中,而是开端寻觅多种方法储藏资金,例如债券、股票、出资房产等等,从而使自己的资金增值,来抵抗通货膨胀或作为营生的手法。但由于个人精力和履历的约束,有些人无法亲身操作各种理财方法,故托付理财现已悄然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尤其是近几年股市景象看好,赢利空间比较大,更多的人挑选托付炒股的理财方法来为自己堆集财富。股市有危险,入市须慎重,但在趋利避害侥幸心理的唆使下,人们仍是把很多的资金投入到股市中,当盈余时,两边是大快人心,而亏空时,两边产生纠纷,免不了要动以口角,终究诉诸法院,可是这种以股票出资为内容的托付合同终究是否有用?
笔者以为,“保本条款”的效能,我国证券法第144条规则,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法对客户证券生意的收益或许补偿证券生意的丢失做出许诺。依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信任出资公司信任事务许诺保底的告诉》第2条和第3条的规则,“信任出资公司不得以信任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法向信任当事人许诺信任产业本金不受丢失或许确保最低收益。信任出资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着方位对不得许诺保底的有关规则进行公示,并在签定信任合一起,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声明上述内容。信任出资公司在推介信任产品或处理信任事务时,不得暗示或许误导信任当事人信任产业不受丢失或许确保最低收益。”该条款规则与信任公司签定合一起的保本条款无效,我国法令并未名文规则个人之间的保本条款是否有用,可是从股市危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上讲,保本条款显着侵害了两边的利益,故在个人托付理财合同中保本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自身的主体是否适格,本案中个人托付别人为其操作股票,证券法规则,未经我国证监会答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期货出资咨询事务,及证券出资咨询组织不得从事署理出资人从事证券生意,不得与出资人约好共享出资收益或分管出资丢失。本案中,公民个人承受托付为别人操作股票出资,违反了法令、法规关于证券服务组织从业的强制性规则,托付炒股合同一方当事人不适格,故该托付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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