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03:12陕西省乡镇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法令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
(第四号)
《陕西省乡镇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法令》现已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2日经过,现予发布实施。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乡镇企业员工退休后的根本日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及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法令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各类企业(以下总称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从乡村招用的运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和在本省企业作业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在外。乡镇个体劳作者按照本法令在本世纪末曾经,逐渐实施根本养老保险准则。
第三条企业、员工及乡镇个体劳作者有必要依法参与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确保相结合、公正与功率相结合、行政处理与基金处理分隔、确保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开展水平相适应的准则,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准则。
第五条树立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基金准则。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员工和乡镇个体劳作者交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组成。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省级统筹,全省一致处理、一致调剂运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养老保险作业归入本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计划,确保根本养老保险作业的实施。
第七条各级劳作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的行政处理作业,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详细事务。
第二章根本养老保险费的交纳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处理工商挂号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地点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参与员工根本养老保险挂号手续。
第九条根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员工个人一起担负:企业按本企业员工上年度月平均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交纳;员工按自己上年度月平均薪酬收入(以下总称缴费薪酬)的百分之四交纳。从一九九八年起,员工个人缴费份额每两年进步一个百分点,直至百分之八。跟着员工个人缴费份额的添加,企业缴费份额应当依据养老保险的实践承受能力恰当下调,详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拟定。
乡镇个体劳作者和国有企业下岗员工以个人身份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以地点市(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为缴费基数,按百分之十八的份额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企业交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交纳;员工个人交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由其地点企业按月代收后,伴随企业交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解缴;乡镇个体劳作者按月向地点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直接交纳。
第十一条员工缴费薪酬在地点市(区域)员工月平均薪酬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地点市(区域)员工月平均薪酬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薪酬基数,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员工缴费薪酬在地点市(区域)员工月平均薪酬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地点市(区域)员工月平均薪酬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薪酬基数,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企业交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员工、乡镇个体劳作者个人交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交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实施个人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准则前,员工参与作业的年限,经县级以上劳作行政部分审阅承认后,视为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第十四条员工、个人和乡镇个体劳作者因各种原因中止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已交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担任保管,今后持续交纳的,前后缴费年限吞并核算。
第十五条企业分立、吞并、破产、吊销或许与员工免除劳作联系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挂号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
第十六条企业吞并、吞并、转让的,其欠缴和应交纳的员工根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由吞并、吞并或许转让后的企业担任交纳。
第十七条企业因破产、闭幕以及其他原因宣告停止的,在清算产业时,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付出应交纳的员工根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企业和乡镇个体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向当地劳作行政部分请求缓缴根本养老保险费:
㈠企业运营困难,接连三个月未发给员工薪酬(含日子费)的;
㈡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理期限内的;
㈢企业因自然灾害形成严重丢失,无法正常生产运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㈣乡镇个体劳作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核准处理歇业手续的。经劳作行政部分核准缓缴根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缓缴的根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按照国家规则,为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员工和乡镇个体劳作者树立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省一致树立个人账户的开始时刻为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在此之后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参与之日起树立个人账户。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曾经个人已交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员工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自己缴费薪酬的百分之十一树立,其个人账户贮存额包含:
㈠员工个人交纳的悉数根本养老保险费;
㈡企业交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
㈢上列两项的利息。
乡镇个体劳作者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自己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树立。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树立员工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贮存额对账单,定时发给员工、乡镇个体劳作者自己,以供查对。
第二十一条员工和乡镇个体劳作者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贮存额利息,按照省劳作行政部分每年参阅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发布的记账利率核算。
第二十二条个人账户贮存额只能用于自己养老,不得提早支取。
第二十三条员工、乡镇个体劳作者或许退休人员逝世后,根本养老保险费个人交纳部分能够依法由承继人按下列规则承继:
㈠员工逝世的,其根本养老保险费个人交纳部分及利息能够全额承继;
㈡乡镇个体劳作者在抵达员工法定退休年龄前逝世的,其交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能够全额承继;
㈢按月收取根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和乡镇个体劳作者逝世的,其个人账户贮存额中个人交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能够承继。
第二十四条员工及乡镇个体劳作者在同一统筹规模内活动的,只搬运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搬运基金。跨统筹规模活动的,在搬运根本养老保险联系的一起,搬运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及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今后个人账户中的悉数贮存额。
第二十五条员工、乡镇个体劳作者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中止的,其个人账户持续保存,贮存额持续计息。
第四章 根本养老金的付出
第二十六条 依法参与根本养老保险并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员工抵达法定退休年龄,处理退休手续后,乡镇个体劳作者抵达员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本法令规则,享用根本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员工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员工处理退休手续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按月足额发给根本养老金,直至逝世。
乡镇个体劳作者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抵达员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按月足额发给根本养老金,直至逝世。
第二十八条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今后参与作业的员工和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乡镇个体劳作者,其根本养老金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㈠根底养老金月规范为地点市(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百分之二十;
㈡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规范为个人账户贮存额除以一百二十。
第二十九条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今后参与作业的员工,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抵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享用根底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贮存额一次性付出给自己,一起停止养老保险联系。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今后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乡镇个体劳作者,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抵达员工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交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付出给自己,一起停止养老保险联系。
第三十条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曾经参与作业的员工或许参与养老保险的乡镇个体劳作者,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今后抵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根本养老金在第二十八条规则的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根底上添加过渡性养老金和调理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理金的核算办法和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拟定。
按前款规则计发的根本养老金低于国家和本省原规则的退休费计发规范的,按国家和本省原规则实施。
第三十一条 树立根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退休人员的日子跟着经济和社会的开展不断得到改进。根本养老金的详细调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拟定。
第三十二条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曾经退休的人员,根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本省原规则的退休费计发规范实施。
第五章 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处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根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必要专款专用,悉数用于员工根本养老保险。任何机关、单位或许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抢占、移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务预算。
第三十四条 根本养老保险基金实施预决算处理。根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编制草案,劳作行政部分审阅,财务部分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根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查看。
第三十五条 财务、审计等有关部分,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处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根本养老保险基金实施收缴和支储两条线处理准则。结余额除预留退休人员二个月的付出费用外,应悉数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务专户。存入财务专户的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归入根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 根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依法免纳税、费。根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运用时,由政府财务予以支撑。
第三十八条 对根本养老保险基金实施两层审计准则。县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分担任对辖区内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基金出入结余状况实施审计,上级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担任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的根本养老保险基金处理出入状况实施审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要树立健全内部处理准则,自觉承受审计、监督和查看。
第三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开展事务作业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务预算。
第四十条 企业、个人有权查询根本养老保险费交纳及根本养老金付出、总存状况,工会有权对企业的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和根本养老金发放等进行监督。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向员工发布一次员工缴费状况,承受员工监督。
第四十一条劳作行政部分及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有权对企业的员工人数、薪酬总额、企业和员工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状况以及有关运营状况进行监督和核对。
第六章法令职责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及作业人员违背本法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处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或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据情节轻重对首要担任人和直接职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㈠移用、截留、侵吞养老保险基金的;
㈡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和所得收益悉数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
㈢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运营活动的;
㈣擅自改变企业和员工缴费基数或许缴费份额的;
㈤延期或许不按照规则付出根本养老保险金的;
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养老保险作业形成丢失的。
第四十三条对按照本法令规则应当处理参与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手续而不处理的企业,由劳作行政部分责令其期限处理。逾期仍不处理的,由劳作行政部分对企业处以月应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企业担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劳作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已参与根本养老保险,无故不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作行政部分责令其期限交纳;逾期仍未如数交纳的,对欠缴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四十五条企业瞒报薪酬总额、虚报员工人数,形成养老保险基金丢失的;截留、移用员工个人交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拨付的根本养老金的,由劳作行政部分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企业担任人和直接职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以违法手法获取根本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追回其悉数违法所得,并由劳作行政部分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单位罚款二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二千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
第四十八条回绝、阻止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作业人员依法实施职务未运用暴力、要挟办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令》的规则予以处分。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按照本法令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请求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实施行政处分决议的,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五十条违背本法令,给当事人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实施企业化处理的作业单位,其员工根本养老保险参照实施本法令。
第五十二条原经国务院同意实施员工养老保险基金职业统筹的企业,归入省级统筹后,与本法令联接的详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拟定。
第五十三条本法令实施中的详细使用问题,由省劳作行政部分担任解说。
第五十四条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