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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有哪些限制和例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5:59
在签订合同后,两边都有责任按合同约好实施合同规则的权力和责任,间断实施后要依法持续实施。那么持续实施有哪些束缚和破例,关于持续实施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持续实施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一、持续实施有哪些束缚和破例
持续实施(也称实践实施)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完结的条件首要是可执行性。关于以金钱为内容的合同责任彻底可以无条件的适用持续实施。但关于非金钱的合同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矩“当事人一方不实施非金钱债款或许实施非金钱债款不符合约好的,对方可以要求实施,但有下列现象之一的在外:
1、法令上或许事实上不能实施;
2、债款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实施或许实施费用过高;
3、债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实施。
二、什么时候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违约责任”,断章取义,当事人负有实施合同的责任,而违反合同责任时应承担的法令上的责任。合同责任包括:法令规矩的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合同约好当事人的合同责任;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实施进程中所发生的附随责任等等(请拜见本攻略26)。对上述合同责任的违反均是违约。
过失归责是现代社会的一般归责原则,不论社会生活,仍是司法实践均存在这样的一种遗留倾向。但这种归责原则并非我国《合同法》的干流,现行的1999年《合同法》首要采严峻责任原则,即除具有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好的免责现象,当事人未依合同约好实施合同责任的,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论你是不是有过失。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矩:“当事人不实施合同责任,或实施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担持续实施,采用补救措施,补偿丢掉等违约责任。”
那么这三种违约责任之间是什么样的联络呢?首要假设合同可以实践实施的应当实施。实施不符合约好的,需采用必定的补救措施避免丢掉发生或丢掉扩展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采用补救措施。而持续实施后,或采用补救措施后,还有其它丢掉的还应当承担补偿丢掉的补偿责任。
关于补偿丢掉: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矩:“当事人一方不实施合同责任或许实施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的,给对方构成的丢掉,丢掉损害补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构成的丢掉,包括实施合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但不得逾越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一同预见到或或许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而给对方构成的丢掉。”
关于补偿丢掉的规划,一般以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构成的丢掉为限,其间包括原有工业利益的丢掉也包括如同合同得到实施的合同的可得利益的丢掉。判定其规划的是违约行为与损害效果的因果联络,即损害效果是由违约行为构成的。一同《合同法》又对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束缚,即假设当事人在订立合一同关于部分丢掉是没有预见的或许是难以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就对这部分丢掉不承担违约责任。
归纳以上介绍,合同法关于持续实施在法令有规则有束缚和破例的景象。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持续实施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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