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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04:17

天津市公有住宅租金核算方法
第一条 为一致公有住宅租金规范和核算方法,依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乡镇范围内的公有住宅租金核算适用于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公有住宅包含直管公产住宅和单位自管产住宅。
第三条 公有住宅租金,按照按质论价准则,以房子结构、装饰、设备条件为根底,以地段环境、楼层、朝向等条件为调剂要素,不同质量不同地段的房子租金坚持恰当的差价。
第四条 公有住宅按照使用面积核算租金,以平方米为计租单位。核算方法是以规范房子确认根本租金分数,与规范房子条件不同的,按照租金调剂条件予以增减。
第五条 规范房子以砖混结构二等单元式高楼及其相对应的装饰、设备条件构成。契合规范房子条件的,每平方米根本租金分数为100分。
第六条 使用面积包含居室面积和隶属面积。隶属面积包含方厅、过道、厨房、厕所、卫生间、储藏室(杂房)、居室外壁柜等。
第七条 居室面积租金分间鉴定。隶属面积租金伴随单元(非单元式房子伴随层)居室单位租金较低的核算(不加朝向条件)。
第八条 隶属面积合用的,其租金按户分摊,本来已由分房单位、房管部分、大街、派出所等调停区分好的或已长时间沿袭的,按原区分或沿袭的面积分摊计租。
非单元式房子合用的过道不计租。
第九条 公有住宅租金核算公式:
每平方米租金=分值×(根本租金分数 调剂条件分数);
应收租金=居室面积租金 隶属面积租金 附加条件租金;
计租面积单位(平方米)取小数点今后两位;
每平方米租金核算到“厘”;
应收租金核算到人民币“角”。
第十条 按本方法评出的每平方米租金分数低于50分的,一概按50分核算。
第十一条 房子计租条件发生变化时,应从头鉴定租金。
第十二条 本告诉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宅租金核算方法的告诉》(津国土房保〔2011〕197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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