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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原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02:19

从国外立法例及最高额典当权的特性看,最高额典当权担保债务能够根据当事人约好的原因而确认,也可根据法律规则的原因而确认。一般地说,确认原因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之确认恳求。在最高额典当合同中,假如没有约好决算期,则最高额典当权就会无限期地延伸,最高额规模内的典当物担保价值就会一向处于被掠夺状况,这对典当物的所有人甚为晦气。
2.决算期届至。决算期是最高额典当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确认最高额典当权所担保的债务实践数额的时刻。假如最高额典当合同中约好了决算期,则决算期届至时,最高额典当权所担保的债务额即自行确认。最高额典当权之所以设有决算期准则,除为满意确认最高额典当权的需求外,还具有扫除典当物所有人行使确认恳求权的效能。如前所述,依照日本民法的规则,典当物所有人于最高额典当权设定3年后能够行使确认恳求权。
3.债务发作的可能性消除。假如最高额典当权所担保的债务已没有发作的可能性,则构成最高额典当权确认的原因。《日本民法典》第398条之二十第1项规则:应担保的债务的规模改变、买卖停止或因其他事由,应担保的本来确认不发作时,最高额典当权应担保的债务确认。
4.典当物被强制拍卖。在典当联系存续期间,假如典当物被强制拍卖,则典当权消除。所以在最高额典当权存续期间,假如欲强制拍卖典当物,则有必要使最高额典当权确认。因而,典当物的强制拍卖亦成为最高额典当权确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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