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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能否索要欠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9:52
债款人逝世后,债款人申述建议债款的景象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但对诉讼主体的承认、案子的审理规模及职责的承认,实践中的处理却不胜枚举。那么债款人逝世,可否索要欠款?听讼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览。
债款人逝世,能否索要欠款
能。
一、逝世债款人爱人
在司法实践中将逝世债款人的爱人作为被告的作法,比较一起。但对其承当的职责,却知道纷歧。
1、构成夫妻一起债款的景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矩:“夫妻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依据反向解说规矩,夫妻实施一起产业制或虽实施个人产业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好的,均为夫妻一起债款。
2、夫妻一起债款的一般担保产业
“依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具有相等性,亦即债款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债款人具有的债款,不以其建立的先后而有好坏次第的不同,均相等地受债款人悉数产业的担保。这便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的理论。”
①“债的联系建立后,债款人便负有实行债款的职责,其悉数产业便成为债款实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职责产业’” 。
②在这儿,“职责产业”即为夫妻一起产业,逝世债款人爱人是以债款人之一的身份承当归还职责的。当然,这儿的担保,仅仅认识状况的担保而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这种担保的债款,充其量是一种变相的赠与。
3、逝世债款人爱人的连带职责。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六条作了清晰的规矩,笔者不复赘言。
二、逝世债款人的承继人
诚信、抱负状况下,当遗产含有外债时,使用夫妻一起产业对悉数债款清偿后再析产,然后承认遗产净值后承继。在这儿,应留意的是当债款为一起债款时不能先析产然后归还债款。实践中较上述状况要杂乱得多。
榜首、因为当事人对债款的躲避,现已承继了而称没有承继;
第二、夫妻一方仍生计的,子女不建议承继权,现实生活中这种状况也不罕见。而是否析产、承继又是朴实意义上的私权行为,债款人不能提起承继之诉,法院也不能强制进行承继。对是否将承继人作为案子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后怎么承当职责等问题,司法实践中作法比较紊乱,笔者观念如下。
1、承继人承当归还职责的根底
请求权根底无非有二,一是法令标准根底,二是现实根底。承继人承当归还职责的法令标准根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十三条:“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部分,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
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能够不负归还职责”。从该规矩看,承继人是否承当归还职责的现实根底是其是否承继了遗产。这儿的“承继”,是指诉讼时现已发作并经证明存在的承继而不是或许存在的承继或许将来或许、必定发作的承继。因为承继是家庭内部行为,外人很难知悉遗产规模以及是否承继,所以司法实践中常有这样的判定“各承继人在承继遗产的规模内承当还款职责”。这样的判定是过错的,对其正确与否进行判别,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案子的审理规模这一问题。
详细到此类案子中,承继人是否承继及其承继的比例,恰恰是“对现实的查询、承认与辨认”,所以应在审理阶段完结。但遗产的规模、夫妻一起产业的规模,因其是产业的一般担保即职责产业而不是承认职责的现实,所以不是审理阶段应进行查询的内容,这是履行阶段应处理的问题。
如前所述,债款人对承继这一现实很难举证证明,但无论怎么难,都不能因而否定它是诉讼阶段应予以处理的问题。究其本质,是证明职责的问题,能证明存在承继,则债款保证强,如不能证明,债款保证就弱一些。应不该进行查询,是进程;而能否查清,是成果。这一点与一般的债款、债款的承认并无本质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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